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规定:
“二、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