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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和半成品领用做产品试验的账务处理

原材料和半成品领用做产品试验的账务处理

老师们好:
     我司是镜片生产企业 近几个月因镜片加硬膜质量达不到部分客户的要求,现在再用各种加硬膜材料和镜片半成品来做试验(已经投入了几拾万元的财力了),
请问:1.领用的材料和半产品的账务处理
      2.能套用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的账务处理吗  
      3.如果没有成果报告之类的文件  所得税能加计扣除吗
   
  谢谢老师能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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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goodz 于 2010-10-8 10:12 发表
老师们好:
     我司是镜片生产企业 近几个月因镜片加硬膜质量达不到部分客户的要求,现在再用各种加硬膜材料和镜片半成品来做试验(已经投入了几拾万元的财力了),
请问:1.领用的材料和半产品的账务处理
     ...

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此文还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由上可见,研究开发的加计扣除是有严格的标准的,您可对照此文件来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如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
    如不符合此规定的,则只能按生产产品核算相关的成本。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迟复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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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9〕41号)文中还作以下补充规定:
   。。。
    三、自2009年度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在研究开发项目确定后,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附件3)、《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附件4)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附送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如属委托或合作开发的,应提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年终汇算清缴申请加计扣除时按《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以及省局关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自2009年度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下列要求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一)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帐,将有效凭证和明细账对应;
    (二)对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实行以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的会计核算;
    (三)对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金额较大的要在实际发生前后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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