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餐饮食品送餐服务如何缴纳流转税?
问:我公司为一家2010年注册成立的餐饮公司,营业范围为食堂(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经本地税务机关核定为营业税纳税人,在本地地税机关购票并缴纳营业税,未在本地国税局办理登记。目前我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是为本地一家企业提供工作餐服务,实际经营场所设在对方企业内部生产办公区域内,具备一定的现场就餐区域和设施。具体工作餐提供方式分两种:
一是提供工作午餐。即我公司购入原料(蔬菜、肉、面等)进行现场加工制作后,一部分由该公司员工在现场就餐,其余部分由我公司将工作餐(装在可重复周转使用的餐盒内)送到对方指定的几个地点由对方员工领取食用。
二是提供工作晚餐。即我公司购入部分成品(方便面、火腿、面包、牛奶等)再加上购入原料现场加工制作部分食品(烧饼、麻花、蛋糕、老婆饼等)后,将此部分工作餐送到对方指定的几个地点由对方员工领取食用。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我公司成立前几年此项业务由我公司母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揽,本地国税机关核定的是缴纳增值税业务。由于食品生产加工行业属国家监管非常严格的行业,为规避可能发生事件产生的负面影响,本年母公司单独设立了全资子公司即我餐饮公司(独立法人资格),并由我公司与接受餐饮服务的公司鉴定了工作餐服务合同。 根据国家税法相关文件精神,我公司认为目前这种情况应属缴纳营业税范围,同时当地地税机关也已经进行了核定并办理了税务登记,核定缴纳营业税。
请问上述情况处理是否正确?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在对营业税税目进行时也规定:“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233号)批复如下: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中西餐饮服务、制作餐厅食品及冷热饮料,其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从事“必胜宅急送”业务,提供餐饮食品的送餐服务,其营业范围、食品制作工艺、操作流程及原材料成本构成与传统餐饮服务基本相同。因此,对该公司取得的餐饮食品送餐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应征收营业税。
综合上述的规定,问题所述企业目前这种情况应属缴纳营业税范围。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