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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有资格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事业单位有资格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刘天永 

 最近,有纳税人咨询: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吗?看到这个问题,也许会有人想当然地认为,事业单位不是企业,怎么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呢?真是这样吗?

 据了解,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全国范围内各省市高新认定管理部门已经组织了2008年、2009两个年度的高新认定工作,部分省市也对一些“研究所、研究院”等事业单位作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但仍有部分省市高新企业认定部门认为,事业单位不属于《办法》规定的“企业”范围,因此不予进行高新资格认定。

 事实上,事业单位是完全有权利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理由如下:

 第一,事业单位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的纳税义务人,属于居民企业的范畴。

 新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及新法的其他规定,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无论是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何种类型的事业单位都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且属于居民企业的范畴。

 第二,《办法》属于实施新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是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的重要部门规章,也沿用了新税法“居民企业”的规定。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从上述规定的内容来看,《办法》所指的“企业”就是指“居民企业”。既然包括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都属于“居民企业”,那么,事业单位就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第三,从新税法“实质课税”的基本原则来看,事业单位也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众所周知,《办法》实施目的,是让符合高新申报条件的居民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目的。事业单位虽然未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但其存续的法律形式不应成为其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障碍。况且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实质课税”的基本原则,如果不允许事业单位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就有悖新税法的立法本意和“实质课税”的基本原则。

 在实务中,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主要由各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高新资格认定的人员未必熟悉新税法的有关规定,容易造成错觉,认为事业单位不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从而限制了事业单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权利。

 在新税法下,事业单位如果能够成功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对于树立“高新”形象,还是获得实实在在的节税利益,意义都十分重大。笔者认为,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事业单位应当积极争取申请认定,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请认定的过程中,事业单位应当做好与认定管理机构的沟通工作,尽量避免与认定机构发生争议甚至纠纷。一旦发生争议或者纠纷,事业单位也不要气馁和退却。毕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是法律赋予事业单位的一项正当权利,应该挺直腰杆。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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