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何时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9-01
问:某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如果2010年1月销售达100万元。请问何时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是次年2011年1月还是本年2010年2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第一条规定,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第六条规定,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该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在2010年3月19日之前执行国税函[2008]1079号文件的规定,应于次年(2011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认定。在2010年3月20日以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标准及程序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即该企业应当在申报期(4月15日)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