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核算不健全如何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8-27
问:如果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即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达到50万元,其他行业达到80万元),但财务核算不健全,在这种情况,税务机关是否也要强制认定一般纳税人?
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年审时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税务机关如何处理?是否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十二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均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一般纳税人,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一经认定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