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三免三减半”如何汇总纳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6-04
问:某公司总部在北京,其山西分公司经营的全部是环保项目,已办理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请问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享受“三免三减半”?是将所得额汇总到总部,按总部分配的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直接减免,还是将计算出的所得税汇总到总部,按总部分配的所得税减免?分支机构和总部是并表核算,预缴所得税时是直接计算出免税额还是由总部分配免税额?
答:分支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总机构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在进行预缴申报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统一在总机构计算企业所得税,再按规定的分摊办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对分支机构享受的新法下的税收优惠,总机构统一计算时已计算其中,再分配时分支机构按分摊的预缴额缴纳即可。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因此,应将分支机构的所得额汇总到总部,减免税也在总部计算时体现,分支机构再按总部分配的预缴额在当地预缴,年度汇缴在总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