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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预缴申报可否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

所得税预缴申报可否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6-03


  问:我公司安置了一批残疾人员,在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对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能否享受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 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 “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而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额是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以调整项目出现的,对于残疾人加计扣除额应作为纳税调减额参与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计算。

   因此,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不得加计扣除残疾人员工资,只在年度申报时才可以加计扣除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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