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要缴纳印花税吗?
问:我公司是总公司,全国各地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公司,分公司是销售性质的且只销售总公司生产的产品),但分公司均配合相应完善的财务人员进行独立核算,所得税实行汇总缴纳的方式。我总公司负责生产各分公司所销售的产品,分公司只销售总公司提供的产品。总公司与分公司未签订书面的购销协议,但有纸质或电子订单等。请问根据我公司的这种情况,总公司销售(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这种情况的性质为销售)给分公司的产品,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分公司向总公司购买的产品,是否也须缴纳印花税?如果双方需缴纳,是否有重复纳税的嫌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
据有关地区和企业反映,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所说的“纸质或电子订单”如果是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