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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须谨慎

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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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2月24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时普遍会遇到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有关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投入大,适用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能获得很大实惠。但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存在差异,企业在计算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时,应遵循《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谨慎处理。

  在人员人工费用规定方面,《办法》所列人员人工费用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而不包括《指引》所列的与任职受雇相关的其他支出,如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支出等。

  在折旧费用方面,《办法》所列折旧费用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而不包含《指引》所列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以及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委托外部研发时,《办法》要求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而《指引》对此没有要求。

  在其他费用方面,《办法》所列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而不包含《指引》所列办公费、通信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且《办法》对其他费用没有要求不能超过总研发费用10%的比例限制。

  此外,在费用的归集上,目前还有不明确的地方。比如委托开发,对于包括在委托方开发费用中的受托方开发利润是否可以作为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作加计扣除不明确。再比如合作开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合作各方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究竟是指各方实际支付的研发费用还是按照合作开发协议应当承担的研发费用不明确。

  从上述两个文件的分析比较可以看出,《办法》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并非是按照《指引》所归集的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按《办法》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口径小于《指引》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谨慎,一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来源: 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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