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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所得税加计扣除新文件 依法享受政策优惠

正确理解所得税加计扣除新文件 依法享受政策优惠


  众所周知,2008年我国多数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普遍出现了经营业绩下滑的现象,为此国务院出台了刺激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部分省、市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拉动、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扶持企业的稳定经营发展。笔者发现不少地方政府将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也做为扶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之一。允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确是政府为鼓励企业积极加大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投入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措施,体现了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扶持企业发展的思路。

  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2008年以前对此没有专门的规定,只是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若干个单行文件中,如:《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等。据悉,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执行尺度也略有不同,内资、外资企业办理加计扣除的程序也不尽相同。为此,总局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缴工作即将开始时,及时印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为各地税务机关、企业提供了统一的、全面的政策依据。

  对于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国税发[2008]116号》文),笔者认为有如下事项值得关注。

  一、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限制

  1、扣除主体的限制:《国税发[2008]116号》文明确规定仅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这意味着非居民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均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2、研究开发活动的限制:笔者认为这是最值得读者予以关注的一个重点,也是《国税发[2008]116号》文的核心内容之一。因为此前的相关文件从未明确规定企业从事的哪些研究开发活动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我们此前通常认为企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支出都可以加计扣除,这其实是与国家政府的倡导的技术创新政策不尽相符的,也是以前企业所得税征纳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个认识误区。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明确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其次,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应取得的有价值的成果,且应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为此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此外,文件还规定企业只有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方能加计扣除。

  由上,我们不难发现《国税发[2008]116号》文对于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做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方面要求的研究开发活动,才能享受加计扣除。这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研究开发活动存在比较大的差距,据笔者所知目前一般企业所从事的所谓“研究开发活动”可能多数不符合上述条件,即2008年不能再申报加计扣除了。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雷文汉 日期:200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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