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吗?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后,下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明确,国内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起(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在该《办法》出台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已经明文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那么,对于此次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以办理退税,是我国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在税收政策优惠方面又做出的新一轮调整。
该《办法》与之前被废止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不同之处在于,只限定了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并非是指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享受退税企业的范围是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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