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名自然人上了税收黑名单!将被如此合惩戒
国家工商总局近期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又公示了两批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名单,其中包括258户企业、个体工商户,11名自然人。
根据38部门去年9月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15年11月、12月向国家工商总局提供了第一批425户、第二批365户用于联合惩戒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今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向国家工商总局提供了第三批258户用于联合惩戒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名单(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驰越纺织品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49份、湖北省荆州市洪湖湿地水产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7份等。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向国家工商总局提供了第四批11户用于联合惩戒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名单(自然人),包括安徽省芜湖县地税局稽查局检查发现自然人张静偷税、河南省镇平县国税局稽查局检查发现自然人刘玉峰虚开普通发票等。
对于这些上了“黑名单”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除了予以公示使其信用情况及时被公众了解之外,还会受到多部门多种措施的联合惩戒。什么样的税收违法案件会上“黑名单”?他们将具体将受到哪些惩戒,这些惩戒又是如何实施的呢?看了以下内容就清楚了!
税收违法案件公布的类型和标准
税务机关公布的案件主要是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普通发票等6类税收违法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税款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票面累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虚开普通发票案件;抗税案件由于情节恶劣,因此,不受金额限制。
省以下税务机关公布的案件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标准以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联合惩戒措施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多部门联合惩戒的内容和惩戒措施
联合惩戒措施由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中国铁路总公司按照工作职责分别实施。
具体的惩戒措施分为内部惩戒和外部惩戒。
内部惩戒方面,税务机关直接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判定为最差的D级,采取严格限量供应发票,从严审核出口退税,缩短纳税评估周期,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不得使用处罚幅度最低标准等管理措施,强化税务管理。
外部惩戒方面,税务部门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信息提供给公安、法院、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由这些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采取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限制融资授信、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等17项惩戒措施。
联合惩戒措施几乎包括了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提出的惩戒失信行为措施中,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具有可操作性又适用于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的所有惩戒措施。涉及的措施多、惩戒的力度大、影响的范围广。
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过程
联合惩戒措施的具体实施方式,简单地说就是税务机关将公布的案件信息提供给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部门,由这些部门对案件的当事人依法采取相应的扩大社会影响面、从严进行行政管理、限制评优评先、禁止或限制相关行为等措施。
举例说明:
1.关于阻止出境。对于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其出境前没有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阻止其出境。
2.关于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定期将公布的案件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纳入征信系统并将其整合至当事人的信用档案中,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金融机构在对当事人融资授信时,就会参考使用信用报告中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除了上述两项措施,其他联合惩戒措施也基本按照这样的路径实现。
具体名单请戳↓
税务总局用于联合惩戒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名单
(责任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