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及中国税收家族的往事——纪念行将别离的营业税君
来源:段文涛
发布时间:2016-03-06
既然历史的波涛拍上了这礁石,那勇敢的礁石的态度注定是:昂起首、挺起胸、直面现实,直致那波涛化为浪花环拥在这礁石的周围!——网友之语
历史的时钟转到了2016年3月5日,从税33年的我,夜不能寐,披衣下床,打开电脑补充完善了此文,献给行将别离的营业税君。
永载史册的营业税。曾用名:商贾虞衡(周);算缗钱(汉);市肆门摊税(明);铺间房税、牙当等(清)。始于西周时期的市税。按照政务院制定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新中国于1950年1月开征营业税,后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1958年税制改革后至1984年,营业税不作为独立税种,而在试行的工商统一税及工商税中设置若干税目征收,1984年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1994年税制改革公布了新的条例,2008年11月国务院对《营业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一次较大的修订后从2009年起施行,而将对股票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对象由金融机构扩展到所有纳税人(个人暂免)则是《实施细则》的重要修订内容之一。
从1990年8月财政部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开始,房地产就与当代中国财政、金融、产业、社会、政治和文化乃至个人和家庭财产等结下不解之缘,多少次调控,多少回变换,不管税种如何改变,房地产仍将伴随“居者有其屋”这个梦想续写她的爱恨情仇。
随着我国第二次分税制改革的到来,2012年1月1日,上海的交通运输业携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起航,开启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的破冰之旅,当年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宁波、厦门、深圳等共9个省、直辖市和3个计划单列市。2013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开始前述行业的营改增试点。2013年8月1日,试点行业发展到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宣布,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即全行业完成营改增。
尽管营业税已渐行渐远,即将在我们的视野中消逝,但营业税这三个字,伴随着新中国税制走过了不平凡的66年,伴随地税人走过了22年,也必将永远留在我们的记忆中。
功德圆满的增值税。法国经济学家MauriceLauré于1954年发明了增值税,即对商品(含应税劳务、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自1979年开始引入,1983年在产品税的基础上对增值税进行了残留产品税痕迹的改革,属变性增值税。现行的增值税源于1993年12月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并自1994年正式施行,统一采用销项税额减除进项税额为应纳税额的扣税法,2009年开始转型为对社会消费资料价值征税的消费性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行,现已形成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主体税种。而房地产、建安行业的营改增曾一度成为“月月桂”。时至2016年3月5日,终于尘埃落定,只待具体方案的出台。
在全行业即将完成营改增之时,不得不说的是,金光灿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成了多少人交换自由乃至生命的筹码,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还得警钟长鸣!
“皇粮国税”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汉初形成制度,史称租赋(汉),租庸调(唐)等,俗称“公粮”。1958年6月3日,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6次会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毛泽东签发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对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包括粮食、薯类作物,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以及园艺作物等,实际包含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已有2600年历史的农业税与中国农民彻底告别。
此间,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起,除对烟叶暂保留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外,取消对其它农业特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农业税。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国务院颁布《烟叶税暂行条例》,从2006年4月26日开始对收购烟叶的单位按20%税率征收烟叶税。
未捷先衰的筵席税。《筵席税暂行条例》于1988年 9月发布,对一次筵席支付金额200~500元以上的,按次从价依15~20%的税率征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家将筵席税下放给省级地方政府管理,但实际征收的省市很少,从2008年1月15日起,筵席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几经辗转的城市房地产税。我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于1951年8月施行,征收对象虽几经变化但一直保留该税种。即便《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10月出台,对位于城市等开征范围内的应税房产征收房产税,但是对外资企业的自有房产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对外企使用的土地由有关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此间开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也不适用于外企,后经国务院修改,才于2007年起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随着《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起废止,外资企业以及外籍个人均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征免税规定。
面临洗礼的土地使用税。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国务院制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1988年11月施行,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实行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征收。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增列为纳税人,并对税额进行了修改。
未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房地产税是大概率事件。
临危受命的投资方向调节税。为了调控和压缩投资规模,国务院1983年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后改为《建筑税暂行条例》,1991年废止建筑税的同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按照14个行业类别实行差别税率征税,最高税率30%,在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为拉动经济增长,自2000年起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并于2013年正式废止。
凤凰涅槃的车船税。1951年起施行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1986年施行的车船使用税从2007年起统一为车船税(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船至此免税),后又实现了由“暂行条例”到《车船税法》的华丽转身,于2012年起实施。在众多小税种中,车船税是第一个由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称之为“凤凰涅槃”该不为过。
低调奢华的屠宰税。别名“一刀税”,谁家要是杀个猪宰个羊神马的都少不了他的身影,这是我印象最深刻的一个税种。《屠宰税暂行条例》由原政务院于1950 年12月发布,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务院决定将屠宰税下放给地方管理。
说起这个税种,不仅年轻的税务干部不知道,就是很多老税干也没亲手征收过。您也许不相信,在当时,宰杀猪、牛、羊,即使是农户家里宰一头过年自家人吃的猪,也要缴税,因此,屠宰税又有一个很形象的别名“一刀税”。您也许不相信,在那个年代,吃肉也算是具有“小资”色彩的奢华之事,在南方农村,又有腊月二十四过小年杀年猪的习俗,而要收屠宰税只能在农户杀猪的时候才收得到,早了、迟了都不行。因此,参加税务工作后,当年听到的最感人的故事,就是某个老税干冒着漫天大雪,在过年之际走村串户去征收屠宰税,甚至不惜踏千山涉万水,走烂一双鞋,吃了几个馒头,耗时一天终于将3元钱的屠宰税征收入库。
现在听起来不可思议的往事,在当时却深深的激发了我们这一代税干为国聚财、有税必收的万丈豪情。我参加工作后,管过集贸税收,也就是负责几个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一天能收到40至50元税款就很高兴了,而屠宰税占主要税源,一头猪就是3元税款哦。
用“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来形容那时征收集贸市场税收是再恰当不过了。那时市场里卖肉的商户基本又兼屠夫,为了少缴税,往往是把一部分猪肉寄存在某个地方,放在肉案上的总是只有几块肉,我们去收税时,老是说只杀了一头猪。为了防止税款的跑冒滴漏,我除了每天都是早上5点多就赶到市场,与商户同时进场,还向人学习如何辨认猪肉的部位等屠宰行规,从而知道按行规一头猪宰杀后先是分成两边,然后每边再分成前腿、肋条(中缝)、后腿三大块。
有次,当我挨个收税收到肖老板的肉案前,我依例问:“几头猪?他接口就说:“一头。”我按照拜师学来的辨认技巧,把他挂在那里的猪肉翻动后,发现看上去是4块腿肉,但却是3块前腿1块后腿。我马上以胜利者的姿态质问肖老板:你杀的一头猪怎么是3条前腿啊?他也没多想,就回答说:哦,今天杀的是一头半猪。这一下,我忍俊不住笑得腰都弯了,这猪还能杀半头啊?!那另外半头猪是死是活呢?他也知道自己“筐瓢”了,而且见我能辨认猪肉的部位了,不像以前那样好哄了,只好如实的缴纳了6元钱的屠宰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屠宰税的税额后来由3元调至6元,1996年4月调至12元。时至2002年4月,按照国家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各省相继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2006年2月,国务院废止了《屠宰税暂行条例》。
屠宰税停征了,但这段经历却是我从税后最难以忘怀的,不但树立了我颗粒归仓、有税必收的理念,更让我在刚参加工作就明白了要收好税就必须不断学习新知识的重要性。
归去来兮契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是项历史悠久的税种,1997年10月,现行的《契税暂行条例》替代了原政务院1950年颁布的条例,征税对象中保留了土地、房屋权属买卖、赠与及交换行为,取消了典当行为。
为了保护耕地,我国于1987年4月开征耕地占用税,2008年开始施行修订后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这两项税种开征后一直由财政部门征收,直到2010年前后,各省对两税的征管职能才相继正式划转到地税部门。近十年来,契税这一古老的税种,见证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盛景。
结缘自然的资源税。作为资源课税体系中的盐税是中国的一个古老税种﹐周代征收的山泽之赋中就包含有盐课,政治、经济与民生演绎了盐税几千年的故事。1958年7月,盐税的征收工作由盐务部门交由税务机关。
1984年10月,我国对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开征资源税,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盐税这个最古老的税种并入资源税中,新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开始履职。2011年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征税调整为从价定率征税。2014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煤炭资源税将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由省级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此后,资源税将逐步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水流等自然资源有望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
取微用宏的印花税。印花税制诞生于1624年的荷兰,名称却定于中国的清朝政府。1951年由原政务院颁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重新开征印花税,征收至今。
在1990年6月和次年10月,深圳、上海两市证交所相继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199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文规定股票交易双方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2007年的“5.30”股市暴跌也使得印花税以“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一夜成名。此后,税率有多次变动,并由对双边征税改为只对出让方征税。
高端大气的消费税。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了消费税这个税种,是对货物征收增值税以后,再根据特定的财政或调节目的选择部分产品(基本为原产品税的高税率产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在2006年4月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调整。这些年来,也一直在改革征收方式。其征税对象中,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尤其是成品油,与我们个人消费息息相关。随着消费税的扩围,消费税改革有望在2016年基本到位。
见证历史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转眼也是30岁了,其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征税规则一直没变。而值得永远记住的是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至此,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了全面统一,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被彻底终结。
屌丝逆袭的土地增值税。本为反房地产暴利而开征的税种,高达60%的名义税率却为了那只有百分之几的实际税负而争执不休。在该税种快满20岁生日的2013年底,“3.8万亿欠税门”事件,终于使土地增值税一举摘桂成为屌丝逆袭为高富帅的典范。
三荆同株的企业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的一种,发展潜力很大。1950年,按原政务院颁布的条例,所得税在工商业税中对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而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润上缴制度。1980年9月和次年12月,全国人大先后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后又将两税合并,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随着“利改税”的开始,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于1984年10月施行。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88年6月,国务院又发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税率为35%。税制改革时,国务院将该四项所得税进行整合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从而标志着我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向着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而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在法律上确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度,法定税率25%,自2008年开始,我国终于实现了内外资企业、不同经济性质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统一。
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将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征税的范围,已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扩大至30万元。
常被围观的个人所得税。除了调节收入的作用外,还是公民义务的一种体现。1950年7月,原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10日,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的首部《个人所得税法》公布并施行。只是当时国内居民工资收入很低,月平均工资只有64元左右,远达不到费用扣除标准,因此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之内。此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自1985年开始征收,最低税率30%,而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六个月标准工资(人均月工资不足60元的按60元计算)的部分,税率为300%,虽然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实质是针对个人工薪收入的一种调节。
1986年,为了有效调节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差距,国务院分别发布了适用于个体经营者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适用于中国境内居住的公民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从而形成了对个人所得课税三个税收法律、法规并存的状况。此间,国务院在1988年6月发布《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同时还发布了《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时至199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从1994年开始,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至此,一部统一的既适应中、外籍纳税人,也适应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人员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终于完成立法并施行。
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作出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停止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2010年开始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有关费用扣除标准也是几经调整,1994年起的费用扣除额为每月800元,境外所得人员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2006年1月起调整至1600元,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仍为3200元;2008年3月起提高到2000元,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2011年9月起提高到3500元,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同时,将工资薪金项目的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使个人所得税法向着“提低、扩中、调高”的改革目标进一步完善。
一部《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以及历次修订过程,成了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个人收入增长的里程表。
回忆过去虽易,创造未来不易,我们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