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福利发补贴的税务问题,汇算清缴一定要注意
2016-02-29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林辉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职工福利、补贴发生频率较高,而会计、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中相关处理规定存在差异和模糊地带,很容易出现税务风险。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准确处理职工福利补贴的涉税问题很重要。
主要风险或问题
笔者发现,大企业在福利、补贴税务处理中主要存在三类风险或问题。
第一,“实报实销”方式列支职工福利、补贴,可能存在漏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企业为员工发放福利、补贴等,大多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畴,应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但是在实际经营中,有些企业为了让员工得到更多实惠,将原本应通过工资、福利等科目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以及住房补贴等项目,通过“实报实销”的方式处理,进而规避个人所得税。
第二,按规定标准包干列支的费用,税前列支未取得合法凭证。实际经营中,一些企业发生的按照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的费用,比如差旅费、伙食补助费等,一般按员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并税前列支,报销时并不需要员工取得相应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这样就导致了所得税汇算清缴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第三,福利及补贴未区分个人消费与企业消费,容易造成税前列支混乱。由于企业没有界定和区分福利、补贴的消费属性,进而产生了征管盲点和涉税风险。比如,某企业按月按标准给员工发放通讯补贴300元/人,用于补偿员工的办公经营支出(比如联系客户)和补助员工生活通讯支出。在这些按月按标准发放的通讯补贴中,有一部分用于办公经营或者联系客户使用,员工获取后并不能自由支配,要优先确保办公使用支出,实质上属于企业消费或者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如果不加区分,全部作为个人所得,将导致人为扩大了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同时,导致正常企业消费支出并未获得合法有效凭证,引发税前列支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为了有效防控福利、补贴方面的税务风险,笔者建议根据现行政策法规,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第一,不要采取实报实销等模式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明确,“实报实销”模式,应当是针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支出,员工在前期垫付资金并取得抬头为公司名称的发票后,在规定限额内据实报销的情形。企业不得将发放给员工的与其任职和受雇有关的福利补贴,乔装成企业经营支出报销。同时,在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与其任职和受雇有关的福利补贴,无论采取发放现金、实物或是实报实销的形式,均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第二,规范管理包干列支的费用,获取合法税前列支凭证。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包干列支的福利、补贴,日常主要是一些差旅费或者误餐补助等。这类费用一般金额不大且获取发票比较繁琐,如果生硬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将会为企业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带来很大难度,导致其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不能全部列支。建议可以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包干使用的补贴费用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规定标准直接列支,可以凭借企业有关包干列支标准制度文件及申请、审批等原始单据作为税前列支的合法凭证。
第三,正确区分个人消费、集体福利与企业消费,确保税务处理规范清晰。企业应当制定个人消费、集体福利与企业消费支出内容、标准及规范。其中,个人消费性质的福利、补贴,比如生活交通补贴,应该通过工资或者职工福利费予以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不能通过实报实销等形式,索取抬头为公司名称发票进行报销列支。
(责任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