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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营改增"需避开的十项风险

建筑企业"营改增"需避开的十项风险





来源:连 财

发布时间:2016-03-28


改征增值税,绝大部分建筑企业都可以实质降低税负,提高利润。营改增不是狼来了,而是迟来的爱;但是,建筑企业也面临诸多风险,需认真学习《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积极应对,厘清认识,做好风险管控与筹划。现将主要风险点作如下列示,供诸君参考:

一、接受或善意接受虚开发票的风险

长期以来,建筑企业存在较多的票据不规范和白条的问题,这是一项不容回避的事实。营改增之后,因启用增值税升级版,建筑企业接受专用发票并进行认证后,系统将完成自动比对,及时发现虚开。那种兜售的虚假发票将再无立足之地。

什么是发票虚开,这个内涵超出一般人的认知,除了发票本身是假的,即便是真票,但如果是以下情形,也为虚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采购需做到合同、发票、物流与现金流支付均一致。否则,将承担严重的后果。建筑企业过去很多是项目承包与挂靠方式,项目相关的产、供、销与资金收付均自成一体、分开操作。传统模式显然与“四相符”的管理要求不符,需要做大的改变。

【相关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即便如此,建筑企业也不排除、仍有可能存在善意接受虚开发票情形。比如,上游供应商接受虚开,也可能让下家受到牵连。尽管采购业务真实并支付了相关的货款,但一旦被认定为善意接受虚开,虽不罚款,也要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遭受损失。如笔者曾撰文《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钢闽光不应该吞咽4600万元的苦果》。

【相关依据】

国税发[200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3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少转、迟转或多转的风险

1、少转、迟转风险:当采购物品用于简易征税办法、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餐饮娱乐支出、居民日常服务时,相关采购发票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建筑企业财务人员而言,增值税是全新知识,且核算与管理难度均远大于从前;特别是对于采购材料是否用于简易征税办法的特定项目,如果未与项目管理部门有效沟通,容易出现少转或未及时转出的风险。

此外,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还需要转出的主要有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在建工程及不动产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一旦发生,所有与之关相关的采购进项税额均需转出。这也存在较大的工作量。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可以以当期净值和适用税率计算,分别在已抵扣和未抵扣(40%需在收到发票第2年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对于建筑企业的在产品而言,工期长、耗用材料等进项较多,同时因工地与财务管理部门相距甚远,如果信息传递不及时,是否是因管理不善所致,也难以及时、准确转出。

    2、多转风险:除上述因信息不对称、核算或定性不准确(非正常损失)所致的多转外,还有同时用于应税和简易征税、集体福利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很多财务人员,错误地按比例,也一并转出,造成误转、多转。相关依据为:

附件1,第27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三、延迟缴纳税款、补交滞纳金的风险

建筑企业营改增之后,纳税义务时间为:

附件1、第45条: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纳税义务时间应为:

1、签署合同,收到首笔预付款,为收到当日;

2、在提供建筑服务期间,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收到款项日和开具发票日三者以最早的时间为纳税义务时间;

3、如果提供服务期间未收到款项,且合同未约定付款日,则以服务完成的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

在过去征收营业税期间,纳税时间常与开票日同步;而一旦改征增值税,财务人员需要强化纳税义务时间意识,否则会因推迟缴纳、出现补交滞纳金的风险。

四、视同销售范围扩大、未申报纳税的风险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范围要大于原营业税,具体新增了所有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公益除外):

财税[2016]36号为: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基本把第十条征税范围为“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全部拓宽为既包括有偿,又包括了无偿;而过去仅限于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比如,过去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关联方之间无偿提供建筑周转材料、无偿提供品质管理等都存在需视同缴税的风险。这也是营改增之后除建筑行业之外的所有行业均需引起重视的一个变化点。

五、面临被“双打”的风险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纳税地点在不同县(区)的,既需在项目服务发生地预缴,也要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而跨省项目,如果预缴额大于申报应纳税额的,还需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两地的管理机关均有监管的权利,需要与服务地和机构所在地税务管理机关有效沟通,平衡两地的利益。有关表格如下:

纳税人

征税方法

计税依据X

服务发生地

机构所在地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征税

营业额(含价外费用)-分包款

征收率3,公式

=X/1.03*3%

增值税不补征、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

营业额(含价外费用)

预征率2%,公式

=X/1.11*2%

按9%补缴差额、并纳税申报


六、财务未分开进行会计核算、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兼营情形会普遍存在,文件要求需分开核算,

如附件1,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附件2一(一):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对于建筑业财务人员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对于既有一般计税方法,又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企业,需要财务人员认真学习,适应变化。能充分依托财务软件,合理设置明细会计核算账目和项目辅助核算,或者对不同项目另建专账核算,否则容易被从高适用税率,多缴增值税。

七、其他风险

1、认识风险:未高度重视、积极应对,以为营改增只与财务人员相关;

2、采购决策风险:为降低增值税税负率,一味要求供应商提供专用发票,反而增高采购成本的风险;

3、甲供工程、清包工建筑服务风险:没有与价格联动,合理选择征税方式;

4、销售定价与筹划风险:未很好理解增值税原理,错误定价,损失利润的风险。

总之,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既有难得机遇,也有诸多挑战,建筑企业从业者需认真学习与消化,适时调整购销策略,与合作伙伴分享营改增大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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