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知多少——税收优惠篇
来源: 解税宝 作者:尹栗坤
2016-12-18
前边小编总结了印花税的税目中的特殊规定,对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大家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今天小编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印花税的税收优惠及发生特定的应税行为,其税收的特殊规定,使大家对印花税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针对税目的优惠
1、购销合同
印花税税目“购销合同”其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但国家为支付特殊行业的发展,会给予一些税法的照顾。
(1)为促进飞机租赁业健康发展,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财税[2014]18号)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81号)
(3)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国税地字〔1989〕142号)
2、货物运输合同-特殊货运凭证的免税(国税发〔1990〕173号)
(1)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3)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3、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适用税率一般为0.05%,但发生的一些特殊交易行为,财产转移就会给予免税优惠。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08〕24号)
(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8〕137号)
(3)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财税〔2003〕183号)
(4)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财税〔2004〕39号)
(5)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6)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5〕103号)
4、借款合同:
(1)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14〕78号)
(2)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财税[2015]144号)
5、记载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资金账簿的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但发生一些特殊行为,虽然其计税依据增加,其印花税也会免征。
(1)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财税〔2003〕183号)
(2)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财税〔2003〕183号)
二、针对特定行业的专门税收优惠
1、国家为支持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的发展,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的有关印花税给予优惠。
(1)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2)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5)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2、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关于印花税政策问题(财税〔2006〕5号)
(1)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下同)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下同)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2)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下同)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3)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下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4)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5)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3、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等问题(【1989】国税地字第99号)
(1)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合同,暂免贴印花。
(2)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与军队系统外各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所书立的凭证,应按照规定贴花。
(3)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的营业账簿应按照规定贴花。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4、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征收印花税的问题: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函〔200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