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提高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调查质量,加强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实践,制定本规程。
一、本规程所称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包括:
(一)企业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调查年度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二)全国行业联查或集团联查的案件;
(三)其他由税务总局确定的案件。
省税务机关认为案件复杂的,可提请确认为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
二、会审工作是指各地税务机关对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或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或《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之前,将审议后的不予调整意见或初步调整方案(以下统称调整方案)按照本通知规定,报请税务总局组织的案件会审小组进行的会同审议工作。
三、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实行一案一会审小组制度。具体案件的会审小组成员从会审人员库中产生。
四、税务总局负责会审人员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确定入选会审人员库的资格条件,在省税务机关推荐的基础上审定会审人员库人选,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会审人员库人选。
会审人员库成员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不再从事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将相关变动情况层报税务总局。
五、税务总局应组织会审人员库成员参加业务培训、专业交流和专题调研等后续教育活动。
六、税务总局应根据具体案情的需要,从会审人员库中指定5名成员组成会审小组,负责会审工作;同时指定一名税务总局人员组织协调会审工作。
七、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实行回避制度。会审人员库成员不参加涉及本省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的会审。
会审小组从组成之日起至案件结案之日止,负责该案件的会审工作,案件结案后会审小组自动解散。
同一案件的会审小组成员一经确定后,在该案件结案前原则上保持不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会审小组成员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回避原则从会审人员库中另行指定。
会审小组成员在会审工作中获得的案件信息应仅用于相关案件会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八、会审小组成立后,税务总局书面通知会审小组成员所在单位。
会审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会审工作,合理安排工作任务,确保会审工作顺利完成。
九、会审小组成员可通过以下方式分析案情、交换意见:
(一)查阅案件调查资料;
(二)听取办案人员情况介绍;
(三)参加案情分析会;
(四)网络信息交流;
(五)其他适当的方式。
十、税务总局根据会审工作进展情况,确定案件调整方案的会审截止日期,并通知会审小组成员。
会审小组成员应在确定的会审截止日期前,就是否同意调整方案进行无记名投票,并就法律依据、证据支持、调整原则及方法等内容进行说明,提出修改意见。
十一、会审小组成员全部投票后,税务总局按照以下原则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一)会审小组成员投票意见一致的,采纳会审小组意见,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调整方案的决定;
(二)会审小组成员投票意见不一致的,在综合各方意见基础上,就是否同意调整方案做出决定。
十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对案件调整方案的会审决定,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同意不予调整意见的,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二)同意初步调整方案的,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三)不同意不予调整意见或初步调整方案的,按照修改意见完善后再次层报会审。
十三、被调查企业在接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后,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的,或者虽提出异议但经审议后不予采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确定的最终方案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整通知书》。
被调查企业在接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后,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异议,主管税务机关经审议后认为确需对调整方案进行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调整方案再次层报会审。
十四、税务总局根据工作实际对积极支持会审工作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会审小组成员所在单位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将该单位支持会审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增加考核分数。
十五、对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会审人员,由税务总局建议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十六、会审人员应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恪尽职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纳入会审人员库: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业务培训和专业交流等活动;
(二)不能胜任重大案件会审工作;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
十七、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由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组织协调,涉及双边磋商的案件另行规定。其他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由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组织协调。
十八、本规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