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补助准则对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秦文娇
发布时间:2017-12-24
“海日生残夜,江春入旧年”,会计准则的又一次修订犹如时序交替,实乃自然。修订后的准则明确了政府补助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划分原则,即如果该交易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相反,对于某些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是代收代付,则也应属于政府补助。
相关政策——财会[2017]1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现行准则要求所有的政府补助在损益表中都计入营业外收入,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企业区分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与其日常活动相关,并据此判断是否纳入营业利润之内,并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其他收益”是本次修订新增的一个损益类会计科目,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该科目专门用于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又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
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十款的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税务处理】
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实操处理】
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2017年7月取得提供服务收入含税销售额为20600元,8月提供餐饮服务收入为41200元,9月提供餐饮服务收入为30900元。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 7月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
注:月末不需要计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 8月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200
3. 9月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4. 2017年三季度的销售额为20000+40000元+30000元=90000(元),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700元
贷:其他收益 2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