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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与货物投资全面营改增前后差异

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与货物投资全面营改增前后差异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东方税语

发布时间:2017-10-20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在全面营改增前后发生了较大变化,但不变的是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以货物投资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改增后本条款自动废止);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总结:企业以货物对外投资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的增值税处理:
很多人找不到文件出处,说在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没有明确以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如何处理,那么我们就看一下2016年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时的内容:
大家好,下面我根据各地反映的一些问题,加上政策组分析研究的情况,做一下政策讲解。
第二个问题,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有的地区提出这一问题,我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一是增值税条例规定了以货物作为投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二是原营业税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而这次营改增下发的文件中没有明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收增值税。
此次营改增的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概念,即有偿转让。有偿的概念包括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有偿是一个概念。这个基本规定实际上就解决了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的问题。投资入股一定有所有权转移,同时取得股权就是取得了经济利益。
下面的问题就是既然要征税,计税依据是什么。很明显,就是其取得的股权价值。任何一个股份制企业的股权价值都是明确的。
关于这个问题大家可能还有一个疑虑。以前对货物投资入股是视同销售征税的。这次为什么不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做同样的安排,以便于比照掌握。这里想告诉大家的是,对增值税税制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原来的增值税条例形成于1994 年,现在来看还是存在一些需要修正的地方。这个问题就是其中之一。老的增值税条例其实对有偿转移货物所有权的“有偿”做出了原则性的表述,包括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其实“有偿”的概念已经涵盖了货物投资入股征税的问题,取得股权就是取得了经济利益。既然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在这次起草实施办法的过程中,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问题就没有单独明确。
总结: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需要正常缴纳增值税,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三、营业税时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的营业税处理:
根据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在营业税时代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的真投资行为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四、附部分地区营改增执行口径:

【河南国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的概念包括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投资入股一定有所有权转移,同时取得股权就是取得了经济利益,任何一个股份制企业的股权价值都是明确的。

因此,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需要征收增值税。

【河北国税】关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以不动产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缴纳增值税。

【深圳国税】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作为投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川国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从购买方、被服务方取得货币、货物以及其他经济利益。因此企业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应当缴纳增值税。

【厦门国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属有偿转让不动产,应当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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