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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

税务总局明确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2日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据了解,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的截止期限由2017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相应延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中相关规定的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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