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级整理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2-02-04
问:国土资源部土地中心统征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在对其住户拆迁及整理后,把土地分块拍卖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士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根据上述规定,国土资源部土地中心统征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在对其住户拆迁及整理后,把土地分块拍卖俗称土地一级开发,属于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