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税款常见问题
作者:税网李康
最近有许多纳税人咨询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如何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学习一下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常见涉税问题。
一、特许权使用费概述
特许权使用费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是指权利人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而向非权利人收取的费用。营改增以后,特许权使用费按销售无形资产、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来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否来源于中国境内。
二、代扣代缴税款规定1代扣代缴税种
“营改增”以后,境内企业对非居民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除了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外,还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应向境内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代扣代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则应向境内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应分别向主管该境内企业所得税的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缴纳。
2代扣代缴税率
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服务属于销售无形资产或现代服务业的,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税款的增值税税率为6%。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税款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3代扣代缴时限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修改合同,或者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4外币支付汇率折合问题
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应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应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成本费用及税金扣除
根据《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因此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非居民企业为取得该笔收入所发生的相关成本与费用。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取得含税金额发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应纳中国税金由中国企业承担,且非居民企业出具收款发票的注明金额为包含代扣代缴税金的总金额,原则上应允许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核该项支付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
根据《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需代扣代缴税款时应根据税款负担对象的不同区分以下情况:
1税款由境外非居民企业承担
此时发票上的金额为含税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增值税税额=含税金额÷(1+6%)×6%
扣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含税金额÷(1+6%)×企业所得税税率
此外,还应按照规定在主管地税机关代扣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此情形下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成含税收入,再计算应扣缴的税款,具体如下: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1-6%×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率-企业所得税税率)×(1+6%)
扣缴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金额÷(1+6%)×6%
扣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含税金额÷ (1+6%)×企业所得税税率
此外还应按照规定在主管地税机关代扣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举例 某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共计100万人民币,约定税款全部由扣缴义务人承担,假设城建及教育费附加比率为12%,企业所得税税率10%,应扣缴的各项税款如下:
含税金额=100÷(1-6%×12%-10%)×(1+6%)=118.73万
扣缴增值税税额=118.73÷(1+6%)×6%=6.72万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18.73÷ (1+6%)×10%=11.2万
扣缴城建教育费附加额=6.72×12%=0.8064万
四、税收协定待遇问题
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则根据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规定的税率孰优原则确定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如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低于10%,则按照协定规定的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如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10%,应按照国内税法规定的10%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条款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分别企业和个人填报);
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同一非居民企业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
五、常见特许权使用费的判断1提供设计稿或设计方案收取服务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围绕对财产使用的权利而产生的所得,所以,如果某境外企业或个人已经拥有某项设计方案、计划或商标,因许可境内居民企业使用该方案、计划或商标而收取的使用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若境外企业或个人按境内居民企业需求专门进行有关设计或制定计划,且设计方不拥有成果所有权的,那么,设计方收取的服务费属于劳务费,非特许权使用费。
2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收取服务费
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遣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无论是否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如果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视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适用于税收协定规定的营业利润条款。
3收取有关资质证明等服务费
境外公司通过网络、通讯等手段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包括提供某些资质认证而收取的服务费,一般来说属于劳务性质。但如果上述资质证明无需对产品进行专门检验,而是用户通过加盟会员或缴费购买的形式,则应视其为商品或商誉的转让,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定义的范围。
4提供专业服务收取服务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的相关规定,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不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所得。比如,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向境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就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此外,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应为劳务所得,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作者: 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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