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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超市无进项税可否选择征税方式?

小型超市无进项税可否选择征税方式?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2-02-15


  问:我单位新开有一小型超市,由于规模较小,货源不能从食品厂取得,只有从小型的批发商处进货,所以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为了账务处理,我超市只能自己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现销售额超过了80万元,税务局要求要我超市转为一般纳税人。但是,若转为一般纳税人,我超市就只有销项税额,没有进项税额,税负就很重,能否采用小规模纳税人或核定税额的方式征税?

  答:1、现行增值税法规中,无核定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规定。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超市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条例和细则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会强制按17%税率计算,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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