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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社保由税务机关征收的重大影响

案例:社保由税务机关征收的重大影响



2018-04-17 21:28:55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情简介

  老河口市地税局于2016年11月1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河地税通(2016)502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和河地税5社限缴字(2016)第5012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欠缴社保费数据来源、法律依据、违法责任、对核定数据异议的处理方法,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效。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未对社保费欠缴数据提出异议,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12月5日,老河口市地税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河地税5社处字(2016)第5005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欠缴社保费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17年6月5日,老河口市地税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河地税询(2017)5001号询问通知书,并于次日听取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作人员王莉莎对行政处理的意见。2017年6月7日,老河口市地税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河地税5社强告字(2017)第5001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但当事人仍未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17年7月17日,老河口市地税局工作人员分别前往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行营业部查询当事人存款账户情况,经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核查,该单位的存款账户20×××12余额为13.45元,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行营业部核查,该单位的存款账户42×××66余额为1530.13元,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河地税5社处字(2016)第5005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对当事人征收欠缴社会保险费632979.12元和征收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16871.76元,合计金额849850.88元。

  人民法院认为

  经审查,法院认为,老河口鹏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老河口市地税局对其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河地税5社处字(2016)第5005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社会保险费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下达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老河口市地税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河地税5社处字(2016)第5005号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明税观察

  国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以后税务征收社保不再是代收,而属于本职工作了,这一改革,将对那些未给员工缴纳社保、未全额缴纳社保以及虚假工资申报的企业带来风险。之前由于税务机关和社保局的信息未实现共享,要将社保信息与个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的话,存在困难,而现在社保与个税申报均由税务局管理,信息对比不再存在困难,若企业存在偷报、瞒报的情况的话,可能立刻会被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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