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可否适用财税[2008]48号规定?
来源: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2-05-21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一种观点认为,因亏损企业没有应纳税额,就不产生抵免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从政策公平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亏损企业抵免并结转以后年度。请问如何正确理解?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等文件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这5个年度的抵免期限与税法对亏损的5年结转期限是相同的。企业在此后5年内不论盈亏,如果超过5年未抵免这部分税款,就不能再抵免了。对连续亏损的企业在这方面没有额外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