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提足折旧的土地应如何计缴房产税?
来源: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2-05-31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了“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如果企业按照财务制度将土地计入无形资产管理,相应逐年进行摊销,依照上述文件规定,如何确认地价原值?是按最初的购进原始成本价值计入,还是按照企业的剩余的摊余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算?如果企业的前期房产已全部提足折旧,如何计算?如果企业房产的折旧已提够40%,地价原值加入房产后,如何计算房产税?另外,上述文件是否追征以前年度税款?
答: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已提足折旧或未提足折旧,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按照地价的初始成本。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此政策不存在追征以前年度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