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号 2007.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6日
王骏案例点评——
巴中新城建投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外贸信托发行的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又投资于巴中新城建投应收账款项目,实际上属于贷款服务,其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按照贷款利息收入缴纳6%的增值税。
该项应收账款投资行为属于财税[2016]140号文和财税[2017]2号文所称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信托计划管理人也就是外贸信托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自2017年7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