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8]32号 2018-11-13
财会便[2018]33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征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8年11月13日
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行业机构)自愿发起,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和会员服务,督促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优化公平竞争环境、确保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依据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行业协会章程,实行会务自理、经费自筹、自律管理、自我服务,并使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教育引导党员,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七条 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其设立及人员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
行业协会不得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政策。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地区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引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跨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其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章 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十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下列自律管理:
(一)研究制定本协会的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
(二)推行会员信用承诺,开展会员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
(三)加强会员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实行信息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会员的监督;
(四)督促指导会员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章程、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的会员进行惩戒;
(六)采取其他有助于本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措施。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执业规范和标准。行业协会制定的执业规范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行业协会制定的执业规范和标准由本协会会员约定采用。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遵纪守法、诚信执业并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给予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章程、行业规范,严重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行业协会章程、行业规范进行处理,并在有关处理决定作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做好会员服务,在政策咨询、法律维权、人员培训、经验交流、市场拓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向会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切实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发挥专业调解作用,就行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事项制定具体的处置规则和程序,并可以对以下争议事项进行调解:
(一)会员之间的争议事项;
(二)会员与同业非会员单位之间的争议事项;
(三)会员与委托客户之间的争议事项;
(四)会员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事项。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应当符合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的会费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收取。
会费的收取、使用应当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当按照行业协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应当经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本协会的会计核算办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行业协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章 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区域内行业协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备案管理,监督、指导行业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据行业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行业协会负责人、理事、会员等的基本情况;
(二)行业协会章程、会费管理办法;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于每年完成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登记或准予注销的,行业协会应当在办理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在取得审计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对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的公开义务。
第二十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政策措施、行业规范和标准时,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主动听取行业协会关于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活动的监管,定期对行业协会执行行业协会章程、开展自律管理、自我服务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人才建设工作,积极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道德水平。
第二十九条 行业管理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监管时,应当主动核实并运用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信用档案、激励惩戒等信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违反行业协会章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业协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的,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出台《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答问
为适应“放管服”改革新形势下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日前,财政部印发《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制定出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答:(一)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是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政府后续监管的客观需要。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战略部署以来,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经历了前置审批——后置审批——宽进严管的发展阶段,《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明确和规范了后置审批模式下的代理记账审批流程和管理要求。今年6月28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以创新监管管出公平和秩序。在放权的同时,事中事后监管这一手段必须硬起来。不断提高监管效能,使市场活而不乱。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为确保“宽进”后的代理记账机构及时纳入监管视野,必须建立与“宽进严管”相配套的后续监管机制。为此,对于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的民政部门适当放宽对行业协会的前置审批管理的同时,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财政部门,应当相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事中事后监管,这本身就是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应有之意。
(二)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是顺应行业协会综合监管模式的客观需要。中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以及民政部有关文件提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的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对相应领域社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履行监管职责。2016年,发改委等十部门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2016]2657号)中明确了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的指导思想,即“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协会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为此,在行业协会综合监管模式下,财政部门作为代理记账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其行业监管职责不可缺位。同时,《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行业的监管职责,明确综合监管过程中参与代理记账行业管理不同主体间的关系,有必要通过制定出台相应的制度,界定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政府行业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之间、行业协会与会员之间等三方面关系。
(三)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是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代理记账行业发展迅速,全国新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数量成倍增长,但快速发展的背后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个人代账和无照无证代账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加剧了代理记账行业恶性竞争,损害了代理记账行业整体形象,影响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代理记账行业准入门槛较低,且缺乏相应的退出机制和行政处罚手段,加大了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难度;等等。要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加强政府直接监管,建立政府部门间综合监管机制,有效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需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通过鼓励代理记账机构自发依法成立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功能,推动行业执业标准化建设,规范代理记账机构操作流程,提高行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出台相关制度,赋予行业协会相关职责职能。
(四)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是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的客观需要。在“放管服”改革红利的激励下,一些地区先行先试,部分代理记账机构联合起来,纷纷自发成立了省级、市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官网“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经地方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数量已达60余家。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和政策指导,客观上存在行业协会设立程序不规范、归口管理部门不明确、监管支持引导力度不够、地区间管理差异性较大等问题,一定程度上造成《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赋予基层财政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的职能难以有效发挥,行业协会在新业态下的独特优势和作用不能得到充分显现。在2018年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为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出台相关制度,明确、细化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职责职能,确保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问:请介绍《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答:《管理办法》的制定采取委托研究方式,自2017年初启动前期研究工作,通过1年时间的研究,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确保《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今年3月21-22日,财政部会计司专程赴上海开展调研,听取部分省市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及代理记账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今年5月,财政部就《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先后收到各方面反馈的修改意见共计73条,并对这些意见建议进行了研究、吸收。近日,财政部就《管理办法》再次进行审议并修改完善。2018年11月13日,《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问:请介绍《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管理办法》共计5章34条,分为总则、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财务管理、指导与监督、附则。其中,第一章总则共9条,规定了《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行业协会的职责职能及其内部治理的总体要求,并明确了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第二章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共6条,明确了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主要内容、制定执业规范和标准的基本要求、建立激励惩戒机制、自我服务的具体规定;第三章财务管理共4条,对行业协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费收取、资产管理、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等提出要求;第四章指导与监督共14条,依据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明确了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对行业协会的备案管理和信息公开的要求、监督检查的范围以及对违反章程、不按要求备案、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社会公示等惩处措施;第五章附则共1条,规定了《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
《管理办法》重点规范了以下三方面关系:一是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地区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对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政策指导,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引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二是政府行业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之间的关系,《管理办法》立足厘清政府行业管理和协会的职能边界,即政府行业管理是通过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备案管理,监督、指导行业协会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服务行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即制定执业规范和标准、开展诚信自律建设、督促指导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实行奖惩,真正成为治理规范、反映诉求、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力求通过改变目前单一的行政管理方式,促进共治,形成合力,推动形成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良性互动的行业监管新模式。三是行业协会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即行业协会以服务会员为宗旨,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并依据其章程和行业规范对会员实行奖惩。
问:财政部对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支持所辖地区行业协会有效发挥法定职责职能;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配套的监管措施或办法,强化对所辖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督和指导,切实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引导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二是各地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各地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要加强对《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组织协会会员加强对《管理办法》的学习领会,并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本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发挥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信用评价、信息公开、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按时履行向行业管理部门的报备义务,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依法依规反映行业发展的合理诉求及问题。
三是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地区依法成立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日常监管,并注重与民政、税务、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强化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健全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的行业监督管理机制。要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报备工作,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公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