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通知进项转出,免税后该怎么转
来源:众可信财税 作者:众可信财税
时间:2021-06-23
近日,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对疫情期间享受了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进行风险检测,其中识别到许多企业存在享受了增值税减免后,未对进项税额做转出的涉税风险。因此,部分企业存在需要调增进项税额的情形。但由于疫情期间的税收减免比较特殊,具体的转出还需要特殊考虑。
比如:某酒店在疫情期间享受了增值税免税政策,但是免税期间酒店使用的固定资产全部都是在2020年以前购入的,当时固定资产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并形成留抵税额,对于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全部转出?部分转出?转出金额如何计算?2021年3月增值税免税政策结束后,后期的增值税又该如何处理?
其实,关于进项税额转出及转入的处理,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三个问题:
一是进项税额是否应当转出;
二是如果需要转出应当转出多少;
三是什么时候转出。
当然,疫情过后纳税人不享受优惠政策的时候还会涉及到进项税额转入的处理,下面分别对“进项税额转出”和“进项税额转入”进行说明。
01、“进项税额转出”篇
一、不动产对应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也就是说,非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2.不同情形下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方式
情形1:2020年以前购入的不动产
1.已全部折旧完毕,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2.未折旧完毕,根据购入用途分类说明。
①原购入的不动产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疫情期间专用于免税项目。
处理方式:在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金额计算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②原购入的不动产,在疫情期间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处理方式:非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情形2:2020年及以后购入的不动产
1.疫情期间购入的不动产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处理方式:在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金额计算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说明:上述公式适用于疫情期间享受了免税政策,但未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纳税人,此时的不动产净值率不考虑残值的话为1。如果购入当期已经做了进项税额转出,不存在按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2.疫情期间购入的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处理方式:非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应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等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2.不同情形下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方式
情形3:2020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1.已全部折旧或摊销完毕,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2.未折旧或摊销完毕,根据购入用途分类说明。
①原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疫情期间专用于免税项目。
处理方式:在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金额计算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②原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疫情期间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处理方式:非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情形4:2020年及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1.疫情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处理方式:在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金额计算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说明:上述公式适用于疫情期间享受了免税政策,但未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纳税人,此时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不考虑残值的话等于原值。如果购入当期已经做了进项税额转出,不存在按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2.疫情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处理方式:非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三、购进存货、服务对应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不同情形下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方式
情形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情形6:可以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简单说就是,划分不清的进项税额按销售额占比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划分清楚进项税额的对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02、“进项税额转入”篇
一、不动产对应进项税额转入处理
1.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2.进项税额转入处理方式
情形7:“进项税额转出”篇中,纳税人已经对疫情期间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不动产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在疫情过后,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时,应当在改变用途的次月按上述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应进项税额转入处理
1.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本条款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3.进项税额转入处理方式
情形8:“进项税额转出”篇中,纳税人已经对疫情期间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在疫情过后,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时,应当在改变用途的次月按上述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存货、服务对应进项税额转出后不存在转入的情形。
2016年12月的解读——
税局要求增值税进项转出,怎么办?
最近一段时间,曾老师不断地接到企业的求助电话: 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对之前已经抵扣的某些增值税进项做转出处理。这种情况一是涉及到的企业特别多,一是个别企业涉及到的发票特别多,曾经有企业涉及的100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进项转出金额达到100万以上。 我们知道企业应交增值税=销项-进项,税务机关要求做进项转出,那实际上就是要补税。明明当初发票已经扫描认证通过了,为什么还要做进项转出?很多企业对此决定很迷茫,企业觉得发票是真的,对此觉得很愤怒。 为什么要求转出?
税务机关为什么在这个时候要求做进项转出的企业特别多? 主要与金税工程三期的背景相关。在金税工程三期投入使用以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发票的监控能力大为提高,反应速度更加快,以往增值税发票需要一段时间才会发现问题,这个一段时间也许是一年,也许是两年。现在金税工程三期几乎可以当月发现增值税发票存在虚开的问题。 企业被要求做进项转出,往往是你的供应商被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被税务机关认定的虚开发票以后,你的主管税务机关就会要求你做进项转出。 收到转出要求该如何应对?
1、 联系供应商,了解情况 刚才我们讲过,这种情况往往是供应商出了问题。所以,收到税务机关通知以后,应该第一时间应该及时联系供应商。 如果供应商已经联系不上,应该及时通过工商机关(包括相关网站)查询对方是否已经注销,或者逃跑,也就是税务机关说的失控、失踪; 如果对方公司已经注销,失踪。经常玩虚开发票的企业必然经营不能长久,也许在开票给你之后,对方就已经撤退了。 面对这样的供应商,企业徒叹莫奈何,抓紧时间补税。
2、 复核当初业务单据,是否需要善意取得 如果供应商还继续经营,那真是应该谢天谢地!赶紧了解企业是否被税务机关检查,是否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虚开发票的情况。如果是被认定了虚开,刚好就是你公司取得的发票,估计也凶多吉少了。这种情况需要看自己是否有真实的交易,如果交易属实,发票与业务保持一致,应该争取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降低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供应商没有被税务机关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赶紧检查企业与供应商的业务单据情况,分析合同、协议、资金流、物流发票之间的对应关系。是否存在虚开发票或者开具发票违规的情况。
3、 物流、资金流是重点 很多企业与供应商具有真实的交易,被税务机关认定需要转出的往往是因为:物流和资金流存在疑问。 一种情况就是委托第三方物流。例如: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货物,在发给客户的时候直接从加工企业发货,没有经过本身的仓库,企业本身的账务处理也不规范,没有反映存货进出的情况; 一种情况就是向第三方收取货款,货款不是顾客支付的。这些情况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但如果只有我们证明业务和发票的一致性,这也不存在需要进项转出的问题,如果是这种情况,应该及时跟税务机关沟通,力证企业的清白。 今后怎么办?
说到底,这次被要求进项转出这些特别多,是因为一些不规范的企业以前存在侥幸心理,去外面购买发票,自己认为发票是真的,又有合同、资金流做证明,就应该没有问题。没想到开票方潜逃,或者是根本不经营这种产品,或是是账上从来没有购买过这种产品,最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波及到购票方也要求补税。
▼ 通过这次事件以后,希望大家理解到金税工程三期监管的力度,今后虚开发票的生存空间会大幅度被压缩。 所以企业需要对供应商进行重新选择,通过价格谈判,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今后税务风险的防范,从供应商的选择开始,今后,会有更多的企业被纳入到规范管理的行列,整个社会的税务规范程度会提高,这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希望大家有清醒的认识。
来源:理道财税 作者:曾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