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降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9]65号 2019-4-30
党中央各部门人事、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现就降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
二、做好缴费政策衔接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后,机关事业单位清算2019年4月30日之前的养老保险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减轻部分单位缴费负担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