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参考:潍坊国税出口退税新浪微博问答(2014年11月26日)
1.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出口退税率17%、增值税征税率17%,征退税率差为0,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账务处理有什么要求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单证信息齐全了才能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根据当期单证信息收齐出口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账务处理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实务中,企业可以不管具体的业务,只需将当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出即可。您公司增值税征退税率都为17%,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
2.问:我们今年的货物出口,已经结汇,但是购买方汇过来的钱与合同少了10美元,对退税有影响吗?
答:这10美元一般是中间的转汇银行所扣除的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科目,对退税没有影响。
3.问:外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报关出口日期、出口商业发票的开具以及报关单申报日期之间有何联系?或者说开具时间的排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外贸企业是购进货物后再出口,所以说,正常情况下外贸企业出口凭证之间的时间排序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日期、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报关出口日期。一般出口发票的日期要早于报关单的出口日期,没有文件规定哪个先后,发票应该是在货物发出就要开具的,出口发票的日期和报关单的日期一般都为同一个月。目前不少外贸企业存在先出口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须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5条第9项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4.问: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需要赔偿一点钱给客户,出口发票需要开红字吗?赔偿款入销售费用还是营业外支出?
答:销货方因所售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支付赔偿金给购货方。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支付的赔偿款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还是由于产品质量而引发了购货方相关的损失而支付的赔偿。
(1)如果是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对于销货方而言,所支付的赔偿金实际上相当于对购货方销售货物的折扣或折让,应该按照折扣、折让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建议开具红字出口发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但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
(2)如果是由于产品质量而引发了购货方相关的损失而支付的赔偿,对该笔赔偿金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不用开具红字出口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这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以在税前扣除。
5.问:因为我们出囗发货延迟导致国外客户有损失,支付给国外客户的赔偿款要改出口报关单么(货已发出了很难改单),出口发票已开(跨月了),要开红字发票么?计营业外支出?国外客户用信用证付款的,赔偿款是我们另外单独付的。
答:您公司出口后国外客户已付款,但因发货延迟导致国外客外有损失,另单独支付赔偿款,不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也不需要开红字出口票,可对该笔赔偿金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6.问:商贸型出口企业9月份认证的进项发票填在附表二第28栏“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处,现在税局要求按视同内销处理,这份进项发票的进项税额要抵扣,要怎么操作,怎么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您公司9月份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现在已是11月底,您公司已超抵扣期限。
但您公司是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出口,属于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的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外贸企业应于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电子数据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进项税额按照出口转内销证明所列的“可抵扣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处,然后在附表二第28栏“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减去该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