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即将到来的个税自行申报,厦门市某集团公司财务副经理林女士感到压力很大。她说:“在我们集团员工的个税自行申报过程中,我们财务部门的角色就像‘保姆’。今年绝大部分员工的‘12万’自行申报,也是由我们财务部门代劳的。因为现在个税实行代扣代缴制度,自然而然地,集团很多员工都认为‘12万’申报与自己无关,都是财务部门的事情。”林女士认为,这样“越俎代庖”,由财务人员全盘操办的申报方式大大增加了财务部的工作量,也不是长久之计。
吉林省、福建省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从去年“12万”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情况看,职工所任职的企事业单位在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中扮演的角色大概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位的财务部门对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大包大揽,替职工办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一类是单位不闻不问,放手不管。但实践证明,对职工办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比较上心,积极组织培训,提供相关资料的企事业单位,其职工办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况也比较好。
有关专家介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规定时间里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是个人负有的法律义务,个人需要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签署授权委托书。因此,从法律义务上讲,单位没有替职工办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但是,从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现实情况看,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如果缺了单位的积极协助,的确很难进行。
目前,工资、薪金所得仍然是“12万”的主要来源,去年办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人员也绝大多数是企事业单位的员工。由于员工从单位取得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以及各种明目的福利;收入所属的时间也各种各样,有的是1个月,有的是一个季度,有的是半年等等;由于取得的收入绝大部分是税后收入,具体缴纳了多少税款员工并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员工自行计算、申报几乎是不可能的。
目前,企事业单位已向税务机关申报了员工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单位和税务机关掌握了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和纳税情况。如果任由员工自行计算、申报,往往会出现错误。其实,企事业单位应该把自行纳税申报作为检查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的一个重要环节,完善扣缴工作,以免使企业遭受损失。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对某单位的咨询做出的答复,也印证单位应积极协助职工进行“12万”申报。
某单位有7位领导,2006年在单位共领取薪金140余万元,人均都超过12万元。该单位在发放薪金时只扣缴了部分个人所得税款。2007年年初该单位通知各位领导必须按时进行自主申报,他们也确实自主申报并缴纳了其余个人所得税款98000元。但地税局在对该单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应扣未扣领导的个人所得税共计98000元,于是对该单位处以50%的罚款计49000元。该单位对处罚有疑问,向国家税务总局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贵单位支付职工薪金,必须履行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而职工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的自行纳税申报是履行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义务。两者履行的不是同一个法定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因一方已履行义务而豁免或减轻另一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地方税务局对贵单位应扣缴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进行处罚是合法的。这个答复表明,自行纳税申报不仅仅是个人的事,单位和个人应紧密配合。
www.ctaxnews.com.cn 2007.12.03 邹国金,侯志勇,陈荣富,段美杰、巫望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