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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访谈:关注赈灾捐赠税收政策

网上访谈:关注赈灾捐赠税收政策


  “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是否可税前扣除?扣除的具体比例有哪些?在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近日,江苏省国税系统在省、市、县三级国税局网站共83个单位,同时启动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网上访谈活动,就向灾区捐赠是否享有税收优惠等热点政策问题进行解答。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江苏省国税局的干部在第一时间紧急行动起来,截至5月28日,该局已通过各种渠道向灾区捐款1373万余元。此外,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途径,及时宣传有关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认真抓好落实。
  不久前,江苏省国税系统各单位通过省国税局开发的统一在线访谈平台,进行了网上访谈活动。此次访谈结合赈灾捐赠的税收政策,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了解读。江苏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征管处、稽查局、法规处、流转税管理处等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共同走进了在线访谈直播室,对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并现场接受相关咨询问题达80余条。与此同时,江苏省国税系统部分同志也通过网络,就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变化以及对江苏的利好进行了详细宣讲。
  依托互联网这个平台,众网友就关心的热点问题踊跃提问。有网友问,通过慈善总会向四川灾区捐赠的支出部分可不可以税前扣除?国税局的专家向他答复道: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江苏省国税局参与在线访谈的干部还详细向网友作出解释: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为鼓励支援抗震救灾,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灾区进行公益性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对个人将其所得用于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从而抵免部分税款。
  许多网友还就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细节问题进行了提问。比如,网友问:从2008年起,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是否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专家回答,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网友问,房地产企业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如何缴?专家回答,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某服饰有限公司的主办会计问:我们单位是2006年5月18日经工商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继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国税干部在线回答:根据国发〔2007〕39号文,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该文件中《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网友还就其他感兴趣的问题进行了咨询。一位网友问,外资企业使用的是境外母公司统一开发的英文版管理软件,软件内含财务模块,这符合税法规定吗?国税干部告诉这位网友,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同时,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也规定,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不使用中文的,税务部门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规定处理。
  据统计,在两个小时的访谈时间里,江苏省三级国税网站回复了网友提出的2500多个有关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捐赠税收政策的问题。有关人士认为,这种通过实时互动来进行政策解读能够准确地解答纳税人的疑问,比传统意义上单向的政策解读更具有针对性。

  作者:徐云翔,李平榕,张惟  

www.jsgs.gov.cn     2008年06月11日 10:02:13   编辑:惟一  来源: 江苏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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