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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规定办法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规定办法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

2008年07月25日05:0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7月24日电 (记者姜洁)7月2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就颁布实施《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强调,制定《解释》和《规定》是进一步严格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惩处违反信访工作纪律行为的重要举措;它们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实现信访秩序持续好转、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出席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解释》和《规定》起草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他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访工作。2008年初,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组成联合起草组,研究起草《解释》和《规定》。6月30日、7月4日,《规定》和《解释》分别印发。这是近年来第一次对某一领域违纪行为,同时发布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解释》和《规定》明确界定了信访工作的“领导责任”,归纳概括了16种信访工作中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违纪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量纪标准,增强了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张惠新要求,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切实把《解释》和《规定》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要提高对《解释》和《规定》重要性的认识,强化责任主体意识,依纪依法规范信访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认真学习《解释》和《规定》,加大宣传力度,使各级党组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及时了解《解释》和《规定》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各自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要严格执行《解释》和《规定》,严厉查处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以及背后的腐败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士秋在发布会上对如何贯彻实施好《规定》提出了要求。他指出,颁布实施《规定》是完善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的重要步骤,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规定》的学习培训,全面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努力提高依法执纪的能力和水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信访工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要加强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注重发挥公务员各项管理措施的整体效力,对在信访工作领域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要及时作出处理。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在发布会上指出,《解释》和《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对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原则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有利于促进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有利于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水平。要充分运用《解释》和《规定》,更好地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切实强化领导责任和有权处理信访问题责任部门的责任,预防和惩处信访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全力推动信访问题的解决。各级信访部门要认真学习《解释》和《规定》,努力提高广大信访干部贯彻执行能力,紧密结合当前实际抓好落实,奋力推动信访工作再上新台阶。

  中央纪委常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吴玉良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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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2008年07月24日18:25  来源:新华社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李亚杰、余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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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07月25日05:0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信访工作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对信访工作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二、本解释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

  三、本解释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九、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十、有本解释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十一、有本解释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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