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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为农民合作社护航

税收优惠为农民合作社护航


  “给予合作社税收优惠扶持,就是扶持农民、扶持农村、扶持农业。”谈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业内人士表示。
  财税〔2008〕81号文件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这一天,恰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整一年。
  国家为什么要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最近,记者来到素有“东北粮仓”和“松辽明珠”美誉的吉林省梨树县进行了采访。
  “小生产”对接“大市场”
  梨树县位于吉林省西南部,全县总人口为8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60万人,是国家重点商品粮基地县、国家玉米基地县、国家瘦肉型猪基地县。这里交通方便,自然条件也不错,但富裕起来的农民却不多,这是为什么呢?
  今年49岁的梨树县夏家堡村2组农民刘秉顺告诉记者:“过去几年里,我最多只养过20多头猪。也想过多养,但没能力,一是本钱有限,二是卖起来犯愁。因为信息有限,预测不了市场行情,折腾了六七年,有赚有赔,始终没能靠养猪富起来。”
  “但现在不一样了!自从去年加入合作社后,我只管放心养猪,不再为资金、技术、销路发愁了!”提起农民专业合作社,刘秉顺高兴地说。
  2007年,夏家堡村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刘秉顺交了100元股金入了社。有合作社作后盾,今年4月,刘秉顺获得了10万元贷款,用5万元买了120头猪,并雇了一个人帮忙,另外5万元用来购买饲料。
  刘秉顺说,加入合作社最大的好处是省了四处筹钱的麻烦,饲料有保障,猪也不愁卖,不管市场价格怎么变化,合作社给保本。合作社还给猪上保险,一头猪的保险费是18元,如果因病死了,一头猪赔650元。把猪卖给合作社,18元保险费还能退回来。农民的风险小了,损失少了。
  刘秉顺口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梨树县金山乡平安堡村的能人张雨军牵头组建并发展起来的。1999年,张雨军承包了村里的养殖场开始养猪。2001年4月,他尝试着联合本村其他6户养猪户,绕过经销商这一环节,直接与饲料厂协商购买了10吨饲料。事后一算账,1吨饲料就节省下了330元,大大降低了养猪成本。
  尝到甜头的张雨军和其他几户农民开始谋划组建梨树县富邦农牧发展合作社。2002年4月,富邦合作社成立。2005年,张雨军成立了梨树县富邦农牧发展合作联社。至今,该联社已发展了25个分社,分布在梨树县26个乡镇112个自然村,拥有1500多户社员,养殖生猪8万头,养禽20万只,养殖户平均每年增收达3000元以上。目前,梨树县有合作社142个,吸纳1.5万农户、近5万农民参加,分别占农户和农业人口的9%和8%。
  对于在市场上饱尝“呛水”之苦的普通农户来说,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于把“小生产”对接上了“大市场”,成本降了,收入涨了。据了解,截至2007年末,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户均纯收入达16300元,人均纯收入达4950元,比非合作社农民高760元。
  税收优惠助合作社发展
  作为带动一方农民致富的生力军,合作社的发展之路并非坦途。
  来自吉林省农委农村经济管理处的资料显示,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目前,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4500多个,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1145个,专业协会3015个,专业联合社48个,专业联合会43个,其他类型的25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比例还不到1/3。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董兆龙告诉记者,吉林省大多数合作社没有注册登记,而是依附或捆绑在别的公司上,没有营业执照,不具有开具发票的资格。而一些登记的合作社,税负又较重。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但该法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还要缴纳各种税,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吉林红嘴农村合作经济专业合作总社社长柳喜贵对记者说:“我们在工商部门办理了登记,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可以开发票。但当收购方要发票时,我们不敢开,因为开发票就要缴税,只要缴税就赔钱。无奈之下,我们只好变通渠道,以农民的名义卖。”
  由于缺少明确的税收优惠,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时税负较高,导致不少合作社仍停留在向农户提供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层面上。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从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张雨军说:“有了这些政策,我们就可以适当提高销售价格了。”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之前,按一头猪150公斤,每公斤15元算,可以卖2250元。根据政策规定,收购企业从合作社买猪可以抵扣13%的增值税进项税,合作社就可以与深加工企业谈判,提高销售价格,一头猪可以多卖292.5元(2250×13%),折合每公斤价格为十六七元。合作社有10万头猪,总共可以增收近3000万元,这可是一个不小的数目。
  张雨军坦言:“说实话,过去我们不以合作社的名义而以农民的身份卖猪,名不正言不顺,买家还不用缴税,其实是不合法的。现在有了优惠政策,合作社有谈判资格了,经营时也不用躲躲藏藏了。”
  柳喜贵更是喜笑颜开:“今后,我们不用考虑税负问题了,可以大张旗鼓地收猪卖给加工企业了。市场放开了,农村经济才能搞活。”
  最终受益者还是农民
  “最终的受益者还是农民。”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著名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之所以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问题,给予其税收优惠扶持,是因为高度分散的、兼业化的、小规模的农户不能承接国家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投入,只有把农民组织起来,才能体现政府支持农民和农业的意图。农民只有组织起来,才可能有效地去跟其他经济主体进行谈判,建立稳定的契约关系。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扶持,就是在扶持农民、农村和农业。
  吉林省农委农村经济管理处副处长段庆广告诉记者,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至少在四个方面为农民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带来益处:一是作为一项积极的鼓励性税收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运行和发展具有很强的引导作用,必将加快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社的步伐。二是能够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成本,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三是进一步增强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四是降低了农民的生产成本,增加了农民收入。
  梨树县国税局副局长陈宏伟则从税收管理层面讲述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优惠政策降低了执法风险。这一政策出台前,税务部门遇到了不少征管问题,比如对“四小票”中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管理,一直是基层征管工作上的一个难点。一是身份确认难,产品究竟是农民自产的还是收购来的。二是干部执法风险加大。梨树县是农业大县,养猪的农民很多,即使税务干部挨家挨户进行现场查验确认,也难以管理到位。现在有了明确的税收政策,对税务部门来说,便于管理了,只要是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猪就免征增值税。  
   
    www.ctaxnews.com.cn 2008.08.18   李林,李卓然,侯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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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管理让税收优惠落进农民口袋

  “出台政策很重要,但落实更重要。”针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有关专家认为,如何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让名副其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扶持,关键是各有关职能部门应负起监管责任。
  “公司+农户”的合作社不在少数
  数字表明,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很快,但真正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合作社却不多。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部经管总站原副站长刘登高告诉记者,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特定的原则、共同利益机制和具体的成员队伍。简单地讲,就是“民办、民管、民受益”,而那些利益归公司,只把社员当顾客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据记者调查,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形式主要有四种:农民中的能人在某一个产业带领农民发展,乡干部利用手中资源领办合作社,基层机关创办合作社,公司、企业领办合作社。这四种类型又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别人当老板,农民跟着走,比较典型的就是“公司+农户”,其本质并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另一类是农民自己当老板。从现状看,农民跟着走的占多数。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著名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在全国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大约有70%的合作社是假的,这些假合作社实际上是权力与资本的结合。一些人正是瞄准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允许占20%的外部投资人进行投资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立法时作此规定,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管理水平还不够高以及农民资金不足的实际。但被一些人钻了空子,有的合作社由大款或龙头企业领办,包括税收在内的优惠就成了这些人的囊中之物,而真正的弱者联合组织发育困难,农民没有得到应有的实惠。
  在部分地区,相当部分的合作社将社员分为“投资股”和“身份股”,少数“投资股”社员拥有合作社的大部分股金,控制着合作社的决策等几乎所有事务,参与盈余分配。其他“身份股”社员每人只需交50元或100元股金,只有参加培训的权利,不能参与合作社管理,也不能参与盈余分配。这类假合作社完全不能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登记环节监管缺位
  如何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落实好对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吉林省农委农村经济管理处副处长段庆广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社员中农民占的比例必须不低于80%,留下了20%允许外部投资人投资,这就需要工商登记严格把握。合作社很分散,工商监管很难,而工商与农业部门之间的衔接存在缝隙,导致监管盲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登记前一定要备案审核,但谁去审核?目前既没有审查备案环节,也没有专门的审查部门,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就有可能钻政策空子,出现了非农民违法登记现象,使合作社主体变成城市农产品加工企业。
  记者在吉林省采访时了解到,目前,吉林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4500多个,经过注册登记或备案的合作组织达1742家,占总数的38.6%,其中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到工商部门登记的只有215个。据农业部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在全国15万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只有4.3万多个在工商部门登记。
  对此,梨树县农林资产管理局副局长宋景辉认为,如果监管不到位,任凭假合作社发展下去,那么税收优惠政策运行一段时间后,很大一部分得利者将是深加工企业,违背了政策初衷。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农村经济组织与制度研究室主任苑鹏告诉记者,在国外,与假合作社作斗争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农业部门负责服务、指导、扶持,这就出现了监管盲点。同时,合作社的登记注册非常简单,实际上就是按程序登记。合作社的真假谁去调查?拿到准入证的合作社是不是一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怎么界定?
  苑鹏说:“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的应该是初级农产品经营行为,因监管薄弱,一些深加工经营行为有可能利用政策偷税。此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挂上合作社牌子,还可以要产业政策,要财政扶持,使市场竞争更加不公平。因此,政府应承担起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经济主体公平竞争。”
  税收征管有待细化吉林省国税局流转税处副处长李晨波告诉记者:“作为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部门,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时会遇到一些问题。”
  据了解,财税〔2008〕81号文件没有明确合作社的业务界限,给基层税务机关操作带来难度。比如,目前国家对农产品简单加工、农业初级产品是免增值税的。那么,变了形态的农产品是否免税?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免不免税?本来是合作社加工的,如果说成是社员加工的免不免税?这些问题界定起来比较困难,在操作上有可能将应税产品当作免税产品。因此,相关政策还应细化,比如对农产品的加工程度设定一个免税界线等。
  李晨波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身份由谁认定、怎样认定等目前尚不明确,使得税务机关在判定免税主体时难以掌握,增加了征管难度。税务部门下一步应针对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的政策,着手研究从哪些方面加强管理。吉林省准备给合作社加标识,以便于了解全省有多少户合作社免税、免了多少税款、规模有多大、有无征税项目等,以加强减免税管理。
  梨树县国税局副局长陈宏伟也提出了一个现实的问题:如果经纪人到乡下收购农民生产的猪,再以农民身份卖给合作社逃避税收,这种情况该谁来监管呢?此外,政策规定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税率抵扣增值税,如果出现农产品加工企业从经纪人手中购买,让合作社开发票这种情况,就会出现虚开现象,增加了管理难度。
  多方合力加强管理
  对于如何防范监管问题导致的优惠旁落,让农民切实得到实惠,苑鹏认为,最根本的一点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环节把好关。当务之急是完善股权结构,保证农民社员在合作社社员总量和社员个人股金规模的主体地位。只有理顺产权关系,才能实现合作社为社员所控制、为社员服务的宗旨。
  吉林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李添认为,农业一涉及市场化就非常复杂,利益调整得慢慢来,合作社的发展应顺其自然。国家应对惠农政策进行梳理,考虑政策的可操作性,执行部门不易太多。
  李晨波表示,作为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了解已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按其登记注册地分解到各管理分局,并要求各管理分局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纳税服务。同时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各管理分局及时通知所辖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合作社辅导其办理减免税申报手续,并加强对合作社身份认定的审核管理和对发票的审核,对每笔减免税款都要进行调查核实。
  还有专家建议,国家应设立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管理学院,尽快培养一批能够掌控形势、精于管理的合作社带头人,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尽快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导力量和主力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同时,在监管方面,一是政府要加强监管,具体可让农业部门介入进行材料审核;二是借鉴国外做法,进行外部审计,即对合作社享受税收优惠达到一定数目时,政府买单请中介机构审计,确保真正的合作社享受到优惠政策。  

    www.ctaxnews.com.cn 2008.08.18   李林,李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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