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税收优惠项目可能被抽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篇
2015-09-02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马泽方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去年最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笔者认为一定会成为抽查的重点。有以下三点需要注意:
1.六大行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
2.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注意,非六大行业企业只有“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才能享受加速折旧。
3.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须达到50%以上,才可以加速折旧;若当年没有达到50%以上,即使以后年度达到了,也不能加速折旧。
4.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涉及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责任编辑:李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