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现行汇算清缴程序性文件仍可参照执行

现行汇算清缴程序性文件仍可参照执行

  本网2月11日报道的“财损报批大限将至,政策细则未出税企现两难”一事有了下文。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这也就是说,企业仍可依照“13号令”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审批2008年度的财产损失。

  通知同时明确,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此外,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各项制度,提倡电子申报。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开发完成满足基本功能的电子申报软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并向纳税人提供免费远程电话支持服务,同时鼓励纳税人自行选择符合纳税申报接口的商用申报软件。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9-02-15


TOP

财损报批大限将至 政策细则未出税企现两难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9-02-11

    本网讯 “眼看就截止了,之前的13号令,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显示也废止了,当地税务局也没有明确答复,这财产损失到底该怎么批啊?”昨天,企业财税人员李女士向记者反映了她的苦恼。而随后记者从北京地税12366那里也了解到,由于财产损失新的执行细则尚未明确,税务机关也面临执行难的处境。



    据悉,财产损失审批政策目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颁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即纳税人俗称的“13号令”。按照该文件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且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必须经过当地税务机关的审批。

    此外,“13号令”还明确,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正式实施后,财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的政策也得以延续。新税法第八条明确了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对于这些损失如何报批,却没有相关规定。与此同时,由于基本法规《企业所得税法》的改变,以此为依据制定的“13号令”自然也失去了效力,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也明确“13号令”已废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2008年的财产损失就没有了直接的执行细则,税务机关也缺乏相应的执法依据。



    旧法已废,新规未明,在此情况之下,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对纳税人来说,在规定期限不上报审批,财产损失就不能税前扣除,就得多缴税;对税务机关来说,由于缺乏执法依据,如何受理纳税人的审批就成了问题。



   那么,目前纳税人到底该如何操作呢?对此,北京市地税局12366服务人员向记者表示,按照北京市的现行规定,在北京市范围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提出报批申请时,必须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因此,为了方便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财产损失审批相关细则未出台之前,北京市暂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纳税人出具中介机构鉴证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范围的通知》(京地税企[2007]481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国家近期出台新政策,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据介绍,根据“13号令”的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有八类财产:(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