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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多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多

  2009年3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9〕023号),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再延长1年,即从2008年12月31日延长到2009年12月31日。
  这意味着,纳税人今年还可申报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也就是说,只要是在2010年以前通过了减免税审批的,在3年内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例如,某纳税户2009年11月通过审批,那么他可以享受优惠到2012年10月。
  此次延长审批期限的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月2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在现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这一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政策优惠最多,影响也最大,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第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第三条政策中,企业需要符合的规定条件包括: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下岗干个体,免交6类费      
    www.ctaxnews.com.cn 2009.04.13   刘云昌、邹国金、张剀、杨丽、呼兰中、陈显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月13日发布《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明确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政策规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6大类。这6大类是: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www.ctaxnews.com.cn 2009.04.13   刘云昌、邹国金、张剀、杨丽、呼兰中、陈显信

[ 本帖最后由 ywb 于 2009-4-15 16: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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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含金量最高     
      
   
  2007年6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该《通知》中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通知》中的税收优惠对象既包括了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也包括了残疾人个人,优惠含金量极高。
  安置残疾人,企业可享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多项优惠
  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政策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残疾人个人就业,可享增值税、营业税和个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根据2007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85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链接
  我国政府通过有关部门利用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国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主要包括按比例安排就业和减免税优惠政策及其他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政府依法给予减免税优惠,在经营场地、小额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扶持。国家鼓励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据统计,截至2007年年底,全国城镇残疾人就业人数已经达到433.7万人,农村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了1696.6万人。仅2007年,城镇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已经达到39.2万人。其中,集中就业的残疾人11.9万人,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11.5万人,个体就业和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的残疾人15.8万人。
  (本版稿件由刘云昌、邹国金、张剀、杨丽、呼兰中、陈显信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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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退军人就业创业都有优惠      
    www.ctaxnews.com.cn 2009.04.13   刘云昌、邹国金、张剀、杨丽、呼兰中、陈显信
      
   
  在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占有重要地位,值得转退军人和企业双方研究和考虑,因为他们在就业或创业时,都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9月27日下发《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明确了对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规定,国家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转业军官自主择业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4月9日发布《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明确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该政策规定,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其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6月9日发布《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明确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该政策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第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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