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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5个问题

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5个问题





  近期,合伙企业话题备受关注。下面就来了解一下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的5个热点问题。

  问题一: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自然人合伙人如何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项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分期预缴。

  ①自然人合伙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可以选择合伙人自行申报的方式,也可以选择由合伙企业代办申报的方式。

  ②自然人合伙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可以选择合伙人自行申报的方式,也可以选择由合伙企业代办申报的方式。

  ③自然人合伙人取得两处及以上经营所得时,合伙人必须自行在次年3月31日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问题二:合伙企业取得来自于被投资企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自然人合伙人应如何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需在取得红利的次月十五日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下图为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申报的填写界面:



  问题三:当纳税人取得两处及以上经营所得时,能否在每年汇算清缴时仅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不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答:

  不能。根据《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中C表的填表说明:纳税人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应当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若仅申报B表而不申报C表可能会导致部分扣除项目在各地重复扣除,汇总后适用税率可能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取得两处及以上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年汇算清缴时,除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外,还应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问题四:未及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会有什么影响?

  答:未及时填列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情形,会产生逾期未申报的风险。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笔者提醒,取得两处及以上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及时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以避免罚款风险、滞纳金风险和纳税信用风险。

  问题五:合伙人退伙仅导致合伙总体财产份额的减少,其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并无发生变化,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财产转让的行为且本年度退伙人已按月(季)预缴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剩余合伙人年度汇算清缴时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目前系统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A表)和(B表)的税款所属期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企业维度)的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作为税款所属期起始日期,查账征收情形下,系统按照税款所属期的月份数自动计算相应的投资者减除费用,金税三期局端和电子申报客户端均可以手工修改“自动计算出的投资者减除费用”,系统进行非阻断提示后,可继续进行申报操作。

  根据目前已全文废止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京地税个[2001]593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增加或减少合伙人,税务机关应将企业年度经调整的计税利润额,按12个月均摊,以合伙人发生变更的时间为准,根据新旧合伙协议确定的分配比例或出资比例,计算每一个合伙人应分得的利润,据以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额;合伙协议没有确定分配比例和出资比例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合伙人变更前后的人数,平均分配每个合伙人应得的利润,据以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笔者与浙江省12366核实,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人需要去征税大厅针对合伙人退伙、入伙、减资、增资等发生变更的时间点分段计算每位合伙人的应纳税额,现有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无法满足合伙人变更的填报要求。

  来源:税言税语     作者:吴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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