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铁路运费结算单据能否继续抵扣?
齐洪涛
自2014年1月1日开始,营改增将在原来“1 6”的基础上实现再扩围,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纳入改革行列,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也纳入了增值税发票管理,那么,原来用于增值税抵扣的铁路运费结算单据能否继续抵扣呢?
1、2014年1月1日之前开具的铁路运费结算单据可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提供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又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复印件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送。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中第二条第三项,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2014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其复印件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它资料报送。因此,2013年12月开具的铁路运费结算单据可以按税收规定抵扣。
2、2014年1月1日后开具的铁路票据不可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同时,《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第五条,原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201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铁路公司在2014年1月后开具的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可以使用但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