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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营业税篇(下)

2009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营业税篇(下)


二、围绕“保增长、促发展”的税收政策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政府提出了“保增长、促发展”的政策。而我们上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营业税政策也是围绕这个中心展开的。
(一)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这个政策将时间从5年又调整为2年,同时对于普通住房不足2年由全额征税改为差额征税,鼓励了居民对普通住房的消费,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促进海峡两岸直航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规定: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台湾航运公司在2008年12月15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年度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本通知所称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上述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这一政策对于促进海峡两岸贸易往来,促进两岸经济交流和发展的意义是非常重要的。
(三)促进社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就业问题一直是事关中国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在2008年12月31日已到期,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将原先的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一年到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的优惠政策
为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工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对于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具体的免税条件,免税程序和办理办法该文件都有详细规定,大家可以参考。
(五)支持文化体制改革税收优惠政策
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其中涉及营业税的规定是: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六)促进有限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38),对该通知附件所列有关单位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09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七)支持航空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8]178)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这对陷于亏损泥潭的中国航空业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
(八)促进服务业外包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今年我国遭遇国际金融危机,外贸出口大幅下降的情况下,服务业外包的迅猛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亮点。目前,对于我国服务业外包产业的发展,上到中央,下到地方,都非常重视,给予了大力支持。为此,国家五部委联合出台了《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对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扶持邮政企业改制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规定: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十)涉及中国电信企业重组的相关税收政策
2008年,针对3G业务的推出,我国电信企业开展了新的一轮的重组并购行为。为支持我国电信企业的重组,国家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条: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自2008年10月1日起,电信股份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电信网络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电信网络分公司从电信股份分公司分得的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联合开展TD-S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3):自2009年1月1日起,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就其向TD-S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从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4):自2009年1月1日起,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从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电信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4、最后一条和电信业务重组无关,主要是涉及合作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确定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7):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l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十一)扶持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财税[2009]21号文下发了第三批第三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对于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的维修、修理、物业管理、工程施工等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三、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营业税管理
为规范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的形式,下发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该文涉及了非居民企业来华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源管理、申报征收、跟踪管理即法律责任。其中,对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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