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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解读《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预约定价税制是国际转让定价领域发展的一项新的程序制度,目的是将税务机关对企业关联交易的事后审计变成事先审计,避免事后调整模式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带来管理上的沉重负担和税收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尽可能降低企业双重纳税风险。预约定价税制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了企业和税务机关的普遍欢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进一步明确,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办法》单列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共18条,主要借鉴了OECD转让定价指南的有关规定,结合近几年国际国内预约定价的实践和发展趋势,对原规程做了简并、补充和完善,如删除有关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增加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各个阶段的程序性规定和对预约定价安排签订以前年度转让定价追溯调整规定等。

  预约定价税制是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延伸,除了企业功能分析、可比性分析和转让定价方法合理性评估等,企业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安排类型

  根据预约定价参与主体的不同,《办法》将预约定价安排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关联交易所享受的税收待遇和纳税要求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的协议。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是跨国关联交易的双方纳税人,事先就同一跨国交易内容同时向关联交易双方所在国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两国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审核并共同确认后,同意双方纳税人据以核算该关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确定合理的营业利润区间的一种国际税收管理方法。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中,应遵循我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两国或多国税务机关之间能否达成共识是预约定价取得成功的关键。

  二、申请资格

  为鼓励企业纳税遵从和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办法》对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企业设定了条件限制,即只有同时满足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和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企业,才具备资格提出预约定价申请。

  三、适用年限

  为充分体现预约定价针对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特点,《办法》规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企业递交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纳税年度。同时还规定,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递交申请年度及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但是,如果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企业可申请将预约定价安排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用于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四、谈签程序

  《办法》明确,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一般包括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

  (一)预备会谈:企业正式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并就其可行性与税务机关开展预备会谈。企业如果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谈签意向,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预备会谈可以采用匿名的方式。预备会谈达成一致意见的,税企双方可就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事宜进行正式谈判。反之,拒绝受理企业申请。

  (二)正式申请:企业应在收到税务机关正式会谈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和申请报告。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将上述资料和《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同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企业若因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提交的,可以申请延期报送。

  (三)审核评估:税务机关应在5个月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形成结论。若因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并可视具体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四)磋商:税务机关应自审核评估结论形成之日起30日内与企业进行磋商。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由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磋商。

  (五)签订安排:预约定价安排应由税企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订。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由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的代表签订,主管税务机关据此与企业签订《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

  (六)监控执行: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在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年度终了5个月内,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如果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应在期满前90日内递交续签申请。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3项辅助条款。一是保密义务。税企双方在预备会谈、正式谈签、审核、分析等全过程获取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二是非事实性信息的处理。税企双方若不能最终达成共识,税务机关不得将谈签过程中获取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用于以后相应交易的税务调查。三是争议解决机制。税企双方发生执行上的分歧,首先应自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应报上级税务机关协调。协调不能解决的,应终止安排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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