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维护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因此,软件维护属于“营改增”范围。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因此,销售和提供服务分别核算,销售超过80万元标准,或者提供服务超过500万元的标准,即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者两项都未超过标准,但是纳税人核算健全,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也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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