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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注册税务师管理 税务总局印发执业基本准则

加强注册税务师管理 税务总局印发执业基本准则

  本网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旨在完善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体系,明确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业务标准,保障涉税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专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该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准则中提到的涉税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涉税鉴证业务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等三种类型。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委托人、鉴证人、被鉴证人及使用人。准则使用下列术语:鉴证事项、鉴证材料、鉴证结果。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一)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鉴证业务;(二)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三)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四)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独立性;(五)其他相关因素。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可能影响涉税鉴证结果的所有重要方面予以关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事实方面,会计方面,税收方面以及其他方面。

  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

  该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执行涉税服务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是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提供涉税信息、智识和相关劳务等不具有证明性的活动。

  涉税服务业务包括税务咨询类服务、申报准备类服务、涉税代理类服务和其他涉税服务等四种类型。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服务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服务业务委托:(一)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服务业务;(二)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三)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四)其他相关因素。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税服务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服务目的和服务内容;(二)服务结果的用途或涉及到的第三人;(三)涉及约定服务范围以外事项的处理;(四)服务的时间限制;(五)涉税服务业务报酬及支付方式;(六)委托人对涉税服务业务的配合义务;(七)受托人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安排;(八)涉税服务事项的法律、经济风险承担,争议的处理;(九)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涉税服务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服务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委托项目的服务性质、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业务,可根据服务内容和约定确定是否出具书面的业务报告。



  未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资质的机构及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依法从事本准则规定的涉税服务业务,参照适用本准则。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本网综合 日期:200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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