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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加强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及清算管理

南京:加强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及清算管理

  本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管理,提高建筑项目清算质量,从而全面提升建筑业税收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结合该市实际,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意见》(宁地税发[2009]139号,下称意见),对建筑业税收管理提出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建筑业纳税人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执行总局和省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及税务机关相关要求;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在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过程中,需对建筑业纳税人同时加强以下几方面内容的审核: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中有建筑业经营项目;具有建筑施工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资质;承接建筑项目并签订建筑项目合同。

  意见同时就建筑项目清算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项目清算范围:1、施工方承接南京市范围内合同标的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建筑项目,除以下两种情形外,应向工程项目登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建筑项目清算:(1)分包的建筑项目;(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承接的内部建筑项目。2、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清算的其他情形。

  项目清算时限:1、本地施工方承接南京市范围内建筑项目的,在取得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原项目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建筑项目清算;如不需要中介机构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的,需在取得工程质监部门出具工程质检报告起30日内,向原项目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建筑项目清算。2、外地来宁施工方承接南京市范围内建筑项目的,在取得工程质监部门出具工程质检报告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建筑项目清算。

  项目清算资料要求: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项目清算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建筑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该工程项目开具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项目,需提供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不经中介机构审计项目,需要提供施工方和建设方确认的工程项目结算单以及建设方开具的甲供材使用情况证明单;若甲供材税收已由建设方代征的,需提供由建设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甲供材税收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附件:《项目清算工作流程》

  (一)申请环节

  1、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在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后,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并获得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原项目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建筑项目清算。

  2、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清理已到竣工期的建设项目,并与本地建筑工程质监站、中介审计机构进行联系,获取本地建设项目已办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的相关信息,对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向纳税人下达《建筑项目清算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将资料准备齐全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大厅申请清算。

  (二)受理环节

  纳税人将建筑项目合同复印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该建筑项目开具的发票复印件一并提交征收所/征收局受理岗,并填写《建筑项目清算表》,受理岗核对资料后,资料完整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资料欠缺的,通知纳税人补正后受理。

  (三)审核调查环节

  征收所/征收局受理岗将《建筑项目清算表》、建筑项目合同复印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该建筑项目开具的发票复印件移交管理分局,管理岗对该项目进行案头审核,审核发票真伪,审核建筑项目决算价格与开票金额是否一致,审核甲供材情况,审核尾款支付情况,清算各税是否缴清;

  在案头审核中如有疑问,管理所/管理分局可以向纳税人下达《建筑项目清算实地调查通知书》,进行实地取证调查。

  对项目清算需要补税的,管理所/管理分局制定《建筑项目清算补税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到征收所/征收局补缴税款。

  (四)资料归档

  管理所/管理分局定期对建筑项目清算资料进行汇总,装订成册,进行归档管理。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本网综合 日期:200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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