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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顾各类高新企业 适当拓宽税收优惠覆盖面

兼顾各类高新企业 适当拓宽税收优惠覆盖面


 ■陈文裕

 国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世界各国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促进产业发展,包括对各类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所需固定资产、科技成果转让、风险投资、高新技术或产品出口等给予优惠。

 免征关税与增值税。大多数国家都对进口的专用于科研的设备、仪器等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如印度对为了出口而进口的电脑软件一律免征关税,将其他电脑软件的进口税率逐年下调。斯里兰卡对高新技术企业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进口的机器设备,免征进口税和其他流转税。很多发达国家还对专门用于科研的产品和用于交流与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书报刊物、大学教材等的增值税采用零税率。

 减免企业所得税。大多数国家通过定期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来减轻高新技术产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税后所得,以增强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投入的能力。如法国规定凡是研究与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经批准可以免缴相当于研究与开发投资增值额50%的企业所得税。日本对技术开发基金比上年增加部分,按增加额的70%减征企业所得税,对输出技术专利所得收入的18%免征企业所得税。卢森堡为鼓励技术革新行业,对投资于视听器材业的企业,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斯里兰卡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新加坡对投资1.5亿新元的新兴企业,最长可免征15年的企业所得税。

 投资抵免。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采用这种优惠方法,如英国对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资本性支出,给予100%从税前的营业收入中扣除的优惠。美国对与高新技术有关的研究或试验支出允许直接扣除,不必作为计提折旧的资本支出;凡是当年研究与开发支出超过前3年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平均值的,对其增加部分给予25%的税收抵免。日本对用于新材料、尖端电子技术、电气通信技术、宇宙开发技术等的开发资金全部免征7%的税金,对尖端电子、高性能机器人、新材料、生物工程等的研究经费和相关的机械设备及建筑物免征10%的税金。新加坡对带来先进工艺的高新技术外国公司投资设厂,减免盈利33%的税收。

 加速折旧。加速折旧是世界上众多国家为鼓励技术进步而广泛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如美国对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实行快速折旧,折旧年限率为3年。英国允许新兴产业的建筑物第一年折旧50%。德国折旧制度直接体现在科技政策上,如对需重点发展的高科技领域研究开发或实际应用所需要的固定资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实行特殊的折旧制度。法国规定开发软件费用可以在发生年度当年全部扣除,对企业用于科技研究的房屋购置或建造成本允许在投资当年计提50%。

 提取准备金。为鼓励增加科技投入,加大科研力度,一些国家允许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未来投资准备金、风险基金和科研准备金,即企业所得中用于一定用途的所得可作为准备金处理而不纳税。如韩国允许企业为满足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资金需要,可以按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产业4%,生产资料产业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

 重视高科技人才。如韩国允许企业将支付的技术和人才开发费按一定的比例从法人税和所得税中扣除;对在韩国国内企业工作或在特定研究机构从事科研的外国人给予5年的所得税减免。意大利对于企业委托培养的博士生,给予奖学金60%的支持。

 可见,精心设计税收制度,广泛运用税收政策引导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众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制约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

 资格认定门槛抬高,高新技术企业骤减。2008年4月和7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公布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从强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聚焦八大高新技术领域、大专以上职工人数占30%以上、研发费用占比要求区分差异性、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比60%以上、软性指标要求量化等方面提高认定门槛。2007年底按照原管理办法认定的、尚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为56047家,到2008年通过新管理办法认定的仅有10547家。若扣除高新技术产业聚集的国家高新开发区,其他非国家高新产业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少。

 准高新技术企业无缘直接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15%低税率的直接优惠具有透明度高、激励性强的特点,是对企业最终经营结果的减免税,但其受益对象具有局限性,主要是那些已经获得技术开发收益的高新技术企业。这种优惠强调的是事后的利益让度,对引导企业事前进行技术改革和科研开发的作用较弱。其对那些尚未或正在进行技术研究开发的准高新技术企业无税收激励可言,不利于企业技术改造、产业升级换代。

 产业优惠政策容易泛滥。现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主要定位于企业,而非具体的科研项目和开发环节。一旦符合条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就可以将总体收入作为优惠基础,使所有结果都能享受税收减免,包括非高新产业收益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从而造成税收优惠泛滥。由于对具体的科研项目和开发环节缺乏考虑,使准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科技进步的项目或行为,也难以享受优惠,导致一些企业把重点放在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上,对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投入不足,最终降低了政策效率。

 高新技术企业缺乏必要的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我国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主要体现为企业所得税15%的低税率,流转环节除对进口科研、教学用的先进仪器和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农业技术服务、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外,其他流转税方面的优惠几近空白。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属技术密集型企业,高新产品成本中的直接材料所占比例不断下降,间接费用比例不断增加,大量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的支出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但是购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属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致使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税负过高,优惠政策效应受到很大限制。同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对高新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对省级以下政府和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仍征收个人所得税。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探讨

 兼顾各类高新企业,拓宽税收优惠覆盖面。建议设置5年过渡期优惠政策,适当降低资格认定门槛,拓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覆盖面。对已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而高新产品(服务)收入达不到60%的企业,给予按所占比例享受15%低税率的所得税优惠;对暂时未能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单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生产加工的原有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全面协调优惠环节,优化政策资源配置。建议将投资于高新技术项目、进行高新技术开发和研究,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全部纳入税收优惠的范围之内。考虑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不同阶段所涉及的税种不同,确定基础研究或前期研究环节的优惠、中间试验阶段的优惠标准时,税收优惠的侧重点和具体方式应有所不同。如对企业所得税应以加速折旧、税项扣除、投资抵免等间接税收优惠为主,对流转税则选择减免退税等直接税收优惠方式。建议加快推行加速折旧政策和技术开发基金制度,对科研活动使用的先进设备、专用装置、房屋实行加速折旧,对利用国产设备的还可以再给予优惠。用税收优惠的办法鼓励企业自建技术开发基金,按企业投资额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并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之前予以扣除,使企业得以降低开发技术的风险。

 鼓励科技人才。建议对高科技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适当扩大对科技研究开发人员技术成果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建议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高科技人员个人的有关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国税局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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