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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统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

江苏统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曲绍楠 日期:2010-07-16


  本网讯 近日,为规范、统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方便基层操作,江苏省国税局发布了2010年第1号公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自2010年9月1日(以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日期为准)起执行。



  公告所述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包括纸质手册、电子手册和电子账册。公告要求,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主管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相关电子数据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实行纸质手册的生产企业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纸质手册;进料加工贸易合同;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实行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经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盖联网企业公章);海关盖章确认出具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和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打印件;进料加工贸易合同;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公告要求,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及相关电子数据: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发票;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生产企业进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应打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随退(免)税申报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公告还提到,生产企业应在主管海关办结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手续(办结时间以海关结案通知书上注明的结案日期为准)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及相关电子数据,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汇总表》及相关附报资料;海关纸质手册或电子手册或电子账册分册的结案通知书;《海关保税料件核销申请(结案)表》;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生产企业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的次月,应根据证明上注明的“补开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填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并报主管征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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