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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个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 税务总局提出目标要求

做好个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 税务总局提出目标要求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曲绍楠 日期:2010-07-07


  本网讯 近日,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下称通知),就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下称完税凭证)开具及相关工作事项作出明确。

  通知指出,此次工作的目标是,按照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向和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通过多种方式,保证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准确知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保护其知情权。保证税务机关能归集和掌握个人收入和纳税信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具体要求是:

  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

  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2010年应向纳税人告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具体方式包括直接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下称《完税证明》)。通过税务网站,由纳税人网络查询、打印纳税情况,并告知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并告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或者其他方式。

  扣缴义务人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实行明细申报但不具备开具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覆盖面,尽快实现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同时,要做好本地的宣传解释工作,说明不能直接开具完税证明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

  督促扣缴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一方面,要督促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在工资单上注明个人已扣缴税款的金额。另一方面,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开具。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应自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结合本地实际,发布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索取指引,向纳税人告知(不限于):明确告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种类。具体说明纳税人在不同情形下,应取得完税凭证的种类。详尽描述开具不同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流程及附送资料,保证纳税人按照索取指引,即可获取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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