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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白酒广告业务宣传费可按比例税前扣除

粮食白酒广告业务宣传费可按比例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邢国平 日期:2010-08-31


  按照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通知》(财税字[1998]45号)规定,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下同)的广告宣传费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新所得税法颁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又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的扣除标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新税法以及规范性文件都没有限制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的税前扣除问题,因此可以说,根据《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72号文件精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粮食类白酒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目前可以先与其它企业一样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比例内在税前扣除,以后如有调整时再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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